中小学校园安全话题,再次成为社会焦点。
最近这二十年来,这不是第一次,很可能这也不是最后一次。
集中发生的校园流血事件背后,是如何长治久安、怎样远离伤害的思考,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似乎是一种共识。
但是,二十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从未缺少过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法规的客观存在表明校园安全从来不是法律关注的盲区。
然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施行四年了,其普及率、达标率以及实施效果能否真正令人满意?既然已有《办法》,为何还有人大代表呼吁“亟须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句口号还要在校园安全领域喊多久?
重新立法?加强执法?人大代表观点PK各有说法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余颖报道:面对日益尖锐的校园安全事故,有广东人大代表呼吁,进行校园安全立法已迫在眉睫。但也有人大代表提出,我们的相关法规、制度并不缺乏,但在执法方面是非常欠缺的,必须铲除一切阻碍校园安全制度落实的“绊脚石”。
明确治理、防范和问责
目前校园安全已经上升到了“国家高度”,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关注此问题的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昨天告诉记者,他正在调研,准备在明年广东省两会上提出一件“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议案。“校园安全法要涵盖对校园所有不安全因素的治理、防范以及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处理方式,包括校园暴力、校巴安全、失火失窃、食物中毒等危及学校成员人身安全的事件,要通过立法把校园安全这套篱笆扎得更密、更稳。”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省人大代表表示:“我很担心,现在又是像以往那种一阵风治理,能否再立法规定,如果没有履行相关职责,能否进行严肃的问责?即使在不出事的情况下,发现你的漏洞我也能够查处你。再比如,可否规定把对学校的安全保障经费纳入教育预算,如果没有这样的教育预算的话,很多学校就没钱聘请合格保安、配备足够的装备。”
法律完善却没有执行
其实,在近十年来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多次提出了关于校园安全的立法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强调,“原则性的大法还是有的,关键是执行好相关的法律。”据介绍,目前我国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还是较健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里都有相关内容。比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记者也了解到,公安部曾有过一个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其中公安部措施的第二条规定“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第五条规定“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但目前,相关政策似乎并没有很好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已实施四年
纸上有法规,是否有贯彻?
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当年9月1日一开始施行的《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四年来,这些纸上的规定有没有被彻底贯彻执行?
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办法》中有如下规定:
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办法》还明确: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办法》还特别指出: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在具体责任归属上,《办法》———
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法律难以做到预防管理《校园安全法》,为何难出炉?
1999年3月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武汉水利电力大学郭生练教授领衔湖北省代表团提交了相关议案;而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20多个代表团的150多名代表,提交了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连署议案。在这次会议上,总计700名代表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21份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有人大代表认为,现行法律只能解决校园内的犯罪与治安的界定、处理,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尤其是在校园安全管理的全局问题如安全管理的责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等方面,仍无明规。
全国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内司委对校园安全情况作了专题调研,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组织了多次实地调研。但调研结果发现,涉及校园安全的因素很多,比如学生在学校吃校餐中毒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做实验时受到伪劣试验器材的伤害属于质量安全问题,类似近期的校园血案又属于社会治安问题。“这么多内容,一部《校园安全法》怎么写得过来?”
据了解,教育部曾专门发布了一个《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作用有限。2005年,教育部明确提出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件难题,教育部高度关注从制度上和立法上推动此问题的解决。然而,五年过去了,《校园安全法》依旧没有出台的迹象。据《21世纪经济报道》
首个校园安全地方法规在辽宁 学校保安全 政府有责任
2006年8月1日,中国首个保护校园安全的省级地方法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校园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公职,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共分为5章45条。其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任。这意味着,学校安全不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另外,学校应当建立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登记制度、上学放学高峰时期民警应在学校门前维持秩序、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学校不得租用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这些目前在学校中比较通行但没有法规为依据的制度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认。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学校受了伤,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条例》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等。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