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相关报道详见今日14版)
在赵作海一案“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回到家乡、身份确定无疑的情形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理所应当。还赵作海以清白、对其进行国家赔偿之后,接下来应当启动问责机制,坚决追究赵作海一案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除此而外,有关方面显然还应反思该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经由报道可以发现,赵作海冤假错案之所以酿成,首先与案发当地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有关。据赵作海本人、其前妻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反映,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受到了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这或许是其违心作出“有罪供述”的原因之所在。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商丘市检察院在缺乏必要证据,甚至连发现的死尸身份都未确定的情形下即对赵作海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同样在缺乏证据、死尸身份不明情形下即对赵作海作出有罪判决,从此可见两家司法机关都缺乏起码的证据意识,办案重口供而轻证据,正是两家司法机关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源之所在。
在办理案件上,公检法之间既是相互配合关系又是相互监督关系,唯有相互监督,才可能有效防范类似赵作海这样的冤假错案发生。只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就可对公安机关办案进行有效监督,避免与防范类似赵作海这样的冤假错案发生。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在办理赵作海一案过程中,公检法只有配合而无监督,最终导致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机关办错案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赵作海虽然没被判死刑,但失去了十余年人身自由,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了严重损害。所以,对于冤假错案,不但要在其发生后予以及时纠正、对受害人进行必要赔偿、依法追究办案责任人的责任,更要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与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唯其如此,公民才能从根本上免受冤假错案的伤害,法律尊严与司法机关公信力也才能得到坚实有力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