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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解释陈水扁案二审改判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1日12:51  环球时报

  环球网6月11日消息 陈水扁吴淑珍二审各判20年,相较于一审无期徒刑外界普遍认为从轻判决。扁案审判长邓振球表示,由于一审认定的侵占公款部分二审采取了较宽松态度,只要是在“总统”职务范围内都不算侵占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审相比较轻。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另外在龙潭案中二审法官则是认定陈水扁过程利用“总统”职权之便收受贿赂,因而判处12年徒刑,罚金一亿五千万新台币。

  报道称,审判长邓振球在宣读判决时,特别提到陈水扁在龙潭案中的角色,因辩护律师认为龙潭购地案权责机关是在“行政院”,不是“总统府”,也不是当时陈水扁的职权,但二审合议庭认定陈水扁在此案中行使了“总统”职务并收受贿赂,因而判处12年徒刑,缴交罚金一亿五千万新台币。

  另外邓振球也表示由于公务机要费部分,二审在认定上和一审不同,二审采较宽松态度:只要是与“总统”职务相关的费用都不算是侵占公款,这也是一二审刑期有所差异的原因。

  至于"总统"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磁盘内记载公务费被用来报销扁家人的所得税及缴陈致中的罚单,这部分用作私人用途的款项属于侵占公款。审判长强调,由于新法旧法不同,加上一二审在证据认定上有所出入,造成两者刑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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