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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晚报:陈水扁家族为何全部得以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1日16:07  环球时报

  环球网11日消息,陈水扁案二审上午宣判,扁、珍从无期徒刑翻盘,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的关键,在于合议庭认为在“国务机要费案”中以不实发票诈领的案情几乎全部“从宽认定”。《联合晚报》的分析认为,合议庭认定是因公支出,施诈术诈领的非机密费,从一千多万元(新台币,下同),变成只剩2万6000多元,因此在论处刑度时“从轻量刑”,其中,在扁被控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费”部分,合议庭只论以“行使伪造文书罪”,在被控侵占的公款大幅减少下,因此撤销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高院合议庭对于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的从宽认定,等同推翻当初陈瑞仁检察官最早起诉吴淑珍的利用诈术诈领“国务费”的贪渎案情,经高院审理后,大多以行使“伪造文书罪”认定,观察合议庭的认定,有如马英九“首长特别费案”的翻版,这部分,在马案中,最后只有前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伪造有罪。

  审判长邓振球表示,扁、珍因为犯罪罪名的减轻,以及犯罪金额相对降低后,一并宣告并科的罚金也相对减少,扁的罚金从原来的2亿元变为1.7亿元,珍的罚金从原来的3亿元变为2亿元,受惠于罚金的减少,原本对外表示缴不起罚金的扁媳黄睿靓,缓刑附条件,也从原本的2亿元罚金,大幅减为一千万元。

  原本就有争议的“国务机要费案”,高院合议庭的见解,显然与一审有很大的判决出入,二审认为,在非机密费部分,合议庭考虑当时玉山官邸等确实有“很少消费金额”的支出,认定扁有实际的因公支出,也有将钱用于“机密外交”。

  在非机密费部分,二审只认定包括罚单等10项支出,是与公务无关的支出,也就是贪渎部分的总金额只有2万6000多元,由于金额不高,合议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减刑。

  在扁、珍共同被控在龙潭购地案中索贿部分,合议庭认为陈水扁身为领导人,在执行职务时,应更加注意与小心,因此从宽解释;领导人职务的标准,进而严格认定扁受贿仍属于职务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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