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8月5日电(记者朱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日依法对重庆大足县涉黑团伙主犯吴相明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8年以来,吴相明与吴礼刚(在逃)在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设赌场及“入干股”控制其他地下赌场为依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同时,该组织在大足县龙水镇等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与荣昌县以陈明(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勾结,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3月19日晚,吴相明与吴礼刚等人持枪杀害江春龙(男,殁年23岁),并造成江春龙驾驶的轿车失控,快速冲上人行道,致1名行人死亡,4名行人受伤。
2009年8月1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对吴相明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相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吴相明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并对吴相明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核准了对吴相明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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