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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伊春空难若属责任事故赔偿可能达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7日14: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孙毅蕾报道:伊春空难已经过去三天,事故处理重点从搜救转向了原因调查,外界目光也更多聚焦到遇难者理赔。但是,对于连日来媒体报道的40万元民航赔偿标准,曾经代理过“包头空难遇难者赔偿诉讼”的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越人却持不同意见。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谈赔偿还为时过早。如果最后认定此次空难是责任事故,遇难者家属有望获得100万元的民航赔偿。

  周越人介绍,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空难事故责任理赔有两个条文。一是128条,一是132条。

  简单地讲,128条是指在航空公司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照民航管理总局制订的赔偿标准进行限额赔偿。目前,每一罹难者家属可获得40万元的赔偿。但如果航空公司有责任,是责任事故的话,可以援引民航法第132条提出赔偿。具体数额应依据国际惯例,即2005年经全国人大通过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死者家属可能获赔100万元。

  此前,国内发生的最近一起空难是2004年的包头空难。根据我国当时的有关法规,每名国内遇难者的赔偿限额仅为7万元。周越人介绍,包头空难后,许多遇难者家属都不了解事故原因,在航空公司以及有关部门的催促下,签订了所谓《11·21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当时,基本是对每一罹难者赔偿20万元(2006年国内航线赔偿限额调整为40万元)。周越人认为,这份协议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回避事故原因。空难后,东航处分了12位相关责任人,遇难者家属和有关律师认为,包头空难在民航界内部已经被定性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在包头空难的诉讼中,遇难者家属由于拿不到官方正式公布的调查报告,以致缺乏定性证据,难以追究有关方面责任。由于屡屡诉讼受挫,遇难者家属利用失事飞机发动机产自美国,在美国起诉了通用电气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和庞巴迪公司。三家公司后来愿意共同赔偿117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8990万元),平均每名提起诉讼的遇难者家属能够获得250万元人民币。但后来,东方航空以公司代理律师“越权”为由,拒绝承认这份调解协议。

  据新华社电 中国保监会昨日公布了伊春空难保险理赔最新进展。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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