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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路四高管被控贪污受贿 自称是为公司发展

  7月12日,四名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高管,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站在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审理进行了整整一天。审理中,第一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律师,就其与人联手出售高价沙石骗取国有资金934.7万余元的指控,提出了异议,并向法庭申请重新进行价格鉴定。9月2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出示了两份鉴定结果。

  检方指控—— 四高管贪污受贿千万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分别为原国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办公室副主任。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作为公司的上层领导,利用其在国路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合六高速合肥北段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现金16000元、26000元、21800元和购物卡29000元、5000元、24000元,涉嫌受贿罪。

  除了受贿,这四名实权人物还涉嫌贪污。

  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826660元归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其中,汪、二陈、杜实际各分得98295元、91806元、91806元、39261.8元。

  2006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分别以李某某、周某某的名义与合肥某建材公司经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一建材有限公司。同年3月,在汪某某与陈某龙的操作下,刚成立的建材公司在国路公司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开始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和机制砂。

  汪某某、陈某龙、袁某某三人经策划,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至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润,截至工程结束,该建材公司共向国路公司供应石屑375390.84吨,三人以此种方式共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

  四名被告——“贪污是为了公司的发展”

  在此案的第一次审理中,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均有异议,还表示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看法,表示套取来的资金不是用于个人支配,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部分用于公司的对外经营管理费,完全没有想过在一起把它分掉的意思。

  而对于非法得到的赃款,四被告均表示已经在案发后主动退回了,并且称是主动供出自己罪行的,“此次犯罪,也都不是出于个人利益,完全是为了公司以后的发展”。

  对于与人联手出售高价沙石骗取国有资金934.7万余元的指控,汪某某和陈某龙均予以否认。汪某某称,自己绝不是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股东李某某是他的妻弟。陈某龙也不承认自己是股东。两人均称“没有拿到一分钱”。除了否认自己是股东,两人还称当时以52.9元/吨买来的石屑、碎石等石材价格并不高,而且就石材的价格,汪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争论焦点—— 鉴定或让贪污数额下降

  9月2日上午,此案在合肥市中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一开始,法官就宣读了由安徽省价格鉴定中心与某会计事务所作出的两份石材价格鉴定结论,鉴定的价格高于检方指控的石屑市场价格28元/吨,并且石屑、碎石、机制砂也要分开计算总量,这也就意味着,汪某某与陈某龙的贪污数额将有所下降。然后由控辩双方开始进行质证。

  对此,公诉人认为,对这份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鉴定的价格不是很合理,并当庭要求参与鉴定的鉴定员以及会计师,出庭说明鉴定的过程。

  随后,3名鉴定员与一名注册会计师出庭。四人签完保证书后,公诉人分别单独对他们进行了询问。

  公诉人:你们认为石屑和机制砂的经营牟利应该与碎石的经营牟利一致,有何依据?

  鉴定员:根据到巢湖相关的砂石厂调查得出的。

  公诉人:最后得出碎石和机制砂的数量,是怎么综合分析得来的?

  会计师:是依据结算单得来的。

  法庭当庭未作宣判。

  实习生 陈爱云 本报记者 张玉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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