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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票价调整须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21:11  中国政府网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三是规定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考试。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有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四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运营安全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二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第七条)

  三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以便于乘客知晓的方式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根据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第四十三条)

  四是为了保障车辆、场站和乘客安全,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的完好。(第四十五条)

  五是规定了禁止从事的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发现这些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第四十八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 csgj@chinalaw.gov.cn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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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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