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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直选人大代表须向选民述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6日01:12  新京报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关于提名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议案和其他任免案。

  直选代表拟向选民述职

  人大代表视察及调研报告,处理情况应反馈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展的县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做法,将被代表法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二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述职从直选代表做起

  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吴观乐用一份手写的述职报告开启了代表自发向选民述职的活动。目前,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已开始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区人大代表卫爱民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直言,“选民有权知道我做了什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昨日表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

  “可罢免获刑代表”被删

  代表法修正案一审草案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目前的二审草案删去了相关规定。

  乔晓阳解释,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有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

  关于罢免,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调研情况应获反馈

  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代表、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充分发挥有关报告的作用,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应明确反馈机制。

  二审草案据此增加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

  征地补偿费纳入村委会成员审计事项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一直存在的村委会任期三年和五年之争,在最新的草案中,维持了三年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第三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罢免程序由各地方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对此,草案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此外,草案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草案二审稿对罢免村委会成员规定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法律委员会认为,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村委会组织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委托投票扩大至近亲属

  因外出打工等情况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草案规定了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范围限定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放宽了条件并对受委托人规定了限制条件,草案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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