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前日公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就近回迁”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回迁补偿面积如何折算?如果旧城区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就近地段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问题怎么解决?
■ 专家观点
回迁权利可用货币补偿实现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此类情况怎么解决?
这就涉及旧城改建和旧房改造的区分问题。旧房改造,仍要改造成房子,这样被征收人就有回迁的房源了。但旧城改建则涉及的是一揽子计划,也可能盖工厂,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保障前提就是要有住房提供,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就不一定要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了,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变通方式来实现。
本报记者 郭少峰
■ 拆迁户说法
支持就近回迁规定尚需细化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回迁应就近”这一规定,目前面临拆迁的北京市西城区拆迁户盛先生表示支持,他说:“无论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给予现金补偿,还是在同等地段(西二环内)安置同等或差不多面积的住房,我们都可以接受”。但拆迁后,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开发商,都未就此问题表态,甚至从未向盛先生家人提出过。
“希望新条例能对回迁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盛先生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条规定还是太笼统,“回迁就近地段后,能补偿多大面积的住房?例如我们四合院之前住了8户人家,那回迁后是以原拆迁面积为依据提供住房,还是按户数提供住房?这些都有待细化”。
本报记者 石明磊
■ 政府回应
征收改建公共设施回迁方式应更多元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做出了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政府操作时会碰到哪些问题?如果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问题应如何解决?
对此,辽宁沈阳市一位曾经负责基层拆迁工作的官员认为,这种拆迁方式属于为了公共利益拆迁,政府可以用更多元的方式确保被拆迁户利益和诉求。
他告诉记者,目前针对公共利益拆迁,沈阳市有几种做法。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要建体育设施拆迁,首先拆迁部门会在该区域附近寻找地段盖回迁房,满足被拆迁户在该地段的回迁需求。如果附近确实没有地可以回迁,他们会选择在离该区域稍远一点的地方找房源,这种房源的价格会远低于该地段的市场价。如果被拆迁户提出要自己寻找房源,政府会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加20%的补偿款,鼓励被拆迁户自选商品房源。
“我觉得这些方式都可以为其他城市拆迁遇到这种情况时借鉴,总体效果是不错的。”不过,他也告诉记者,有的时候遇到不讲道理的被拆迁户,这些条件拆迁户还是不会接受,他们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让拆迁部门很为难。他也希望新规能够在这方面有一个制度上的规定。
本报记者 邢世伟
行政审批未必影响评估机构中立性
【引言】
今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个多月之后,经过调研和修改,于12月15日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针对这一内容,有观点担忧,评估机构在实操中将面临重重困境。比如,有拆迁户担心,自己名下房产会否遭遇不公正评估?而评估机构会否因为怕得罪主导拆迁的政府部门而得出不中立的结论?此外,如果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难以选定评估机构,而最终影响征收效率、拖延项目进度,地方政府又应如何行使权力?
■ 专家观点
问题1 如果遭遇不公正评估?
评估公正性存在制度保障
沈岿(北大法学院教授):评估机构针对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评估办法,比如有比较市场法,同一个地点,不同层楼、不同装修、不同新旧程度,不能由被征收人依据小区内最高价来算市场价。
现在房屋评估制度比较合理,还想象不出比目前更好的制度。遭遇不公正的情况会有,但可能性较小,而且还有一些制度设计来保证: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首先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机构为了在市场上生存,不可能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复核意见不考虑。再就是专家委员会,被征收人如果对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也有异议,并有更加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这些程序的设计,把这个问题都尽可能地得到解决。
问题2 如果评估公司怕得罪拆迁部门?
评估机构发展需被征收人信任
沈岿:任何市场中介机构都要由政府审批,企业也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个人开车也要考驾照,这都需要经过政府审批,但行政审批这个程序未必会影响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如果评估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得到相关资质,如果不批准就是政府违法,从理论上讲,评估机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的。
将来的评估将更多由被征收人主导,而不是由政府主导,因此价格评估机构不仅要获得相关资质,而且只有获得被征收人认可,获得政府部门和被征收人两边的信任,才能在房价评估市场上获得一定市场份额,否则就没法生存和发展下去。
对这一制度的质疑,还是基于旧制度的考虑。当然我也承认,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折扣,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牵扯到的,不一定是条例本身所能解决的。
问题3 如果评估机构难选定?
政府或可单方面确定补偿方案
沈岿: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中已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公告。从法律上讲,这实际上就给了地方政府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的隐含的权力。
如果被征收人迟迟不选择评估机构,政府可以单方面作出补偿方案和决定。从完善法规的角度看,可以增加一个规定,在不低于多少天的时间内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人不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具体时间可由当地政府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