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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拟明确扒窃行为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1日03:21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已满75岁杀人仍可判死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 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而有些网民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关专家认为,这样既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照顾到复杂的社会现实。

  拟提高死缓罪犯实际刑期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 崔清新)此前的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这样的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还有的部门提出,不得再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

  经研究,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如实供述罪行可减轻处罚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 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增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 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拟明确“扒窃”行为入罪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 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扒窃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现行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明确“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被依法惩处。

  提高黑社会组织领导者刑罚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 崔清新)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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