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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轻判的明道与暗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0日14:14  新民周刊

  办案畸轻,是明显的问题,属于明道;但制度性的畸轻,这是暗道,也要看到。

  官员轻判的明道与暗道

  贪官轻判,戏往往要演得“过得去”。吉林磐石市却是连“过得去”都顾不上了。

  春节前的报道说,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春荣受贿40余万元,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机关抗诉:虽然王春荣到 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存在“立功的可能”,但判决量刑畸轻,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没有援引判决书的相关文字,所以无法得知法院为何对王春荣判三缓五。报道称“吉林磐石法院认定受贿官员有‘立 功可能’予轻判”,但我无法想象法院会制作一份根据“有立功可能”下判的文书。

  在当下,职务犯罪不容易据实判决,可谓相当普遍。2009年8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省检察院的报告: “三年多来,安徽省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已致154人死亡、3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亿多元;但同期却有97人被免予 起诉,已作有罪判决的314名渎职侵权案件被告中,235人免予处罚或被判缓刑”。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透露,全国职务犯罪获轻判的比例占到近七成,在广东,职务犯罪被判免刑和缓刑的占63.3%,是同期普通刑事犯罪轻判 率的13倍。

  无论渎职侵权,还是贪污受贿,事涉官员,容易免予起诉,即使审判,也容易免予处罚或缓刑。普通刑事案件,也就 是普通人犯了罪,就不能这么体验法律的宽宏。这就是说,作为官员,自由将是更加牢靠,也更加宝贵的。

  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取决于程度轻重。例如偷与贪都要看数目大小,偷到了800元算是犯罪,贪污要5000 元以上才算犯罪,标准是不同的。问题是,即便我们承认标准妥当,仍然有贪污比偷盗更容易轻判的问题。如果我们再考虑一 下,普通违法比职务违法更容易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官员的自由保障与普通人岂可以算“同一个世 界,同一个梦想”?

  我在网上看到,2010年11月,河南把盗窃罪起刑标准从800元提到1000元。2010年3月,全国两会 上有代表提出贪污受贿犯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明显不符,应提到2万元。800元的提到1000元, 5000元的提到2万元,起刑点也算是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可见发展成果,并同时可见发展成果享受的差异。

  普通违法行为比官员违法行为更容易达到犯罪标准,这个问题还很少有人说。刑法有很多罪名,每个罪名分别有起点 线。起刑点不同,意味着判断大罪小罪的标准也大为不同。分而观之,你可能会觉得不同的罪各有标准,都是“实事求是”, 但合而观之,你将发现,在“实事求是”下,普通人犯的罪,起点都低一些;官员才会犯的罪,起点都高一些。就算依法办案 ,不徇私情,官员与普通人有罪无罪、罪大罪小,也不能衡平。

  但人们一般是在承认各种刑罪的起点线的基础上,看执行是不是依法。官员有罪轻判现象突出,暴露的就是执行中的 问题。这里,我们能够看到“立功”在轻判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吉林磐石市的这个案件,是官员因“可能立功”就被轻判并且 缓刑。还有更多的时候,立功是切实的,就是说,如果你是官员,“立功”也比普通人要容易得多。

  2009年8月,《检察日报》说,涉罪官员假立功搞检举,主要有四种渠道,包括非法手段(在取保候审期间获得 信息),职务获取(本身就是执法人员,本人犯罪后就拿出平时掌握的一些情况来举报),勾结监管人员或通过律师会见,借 助朋友关系。普通人犯了罪,要立功可就难了,你没有那么多关系,平时也没有掌握别人的犯罪线索,怎么立功?

  看审判实际,我们知道官员犯罪,多被轻判。看起刑标准,我们知道官员的不法行为要构成犯罪,原本就比普通人的 非法行为难得多。两相结合,我们才能够明白官员与普通人在司法地位上的差别,一些差别是个人的社会资源、权力资源不同 所致,一些差别来自司法制度中的规则优势。依律而判,官员罪轻。再加轻判,这是在制度性的轻刑之外,再加办案之轻。办 案畸轻,是明显的问题,属于明道;但制度性的畸轻,这是暗道,也要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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