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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检察院解释对李庄案撤回起诉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2日17:14  新华网
资料图片: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 资料图片: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

资料图片: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 资料图片: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

  新华网重庆4月22日电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2日上午宣布同意检方撤回李庄漏罪案的起诉。就各界关切的撤回起诉原因等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予以回应。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检方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针对辩方提供的新证据检方是否进行核实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方对该新证据已发表质证意见,并在休庭后再次认真核查了该证据,发现该新证据与原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产生了矛盾。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我院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编辑:SN047)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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