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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监督公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5日15:22  法制与新闻

  刘锡荣提出,除了预算法还要有配套的相关法律,要出台国民收入分配法,否则预算监督就没有标准和方向。“我们国家的这块蛋糕很大,大了怎么分好,是当务之急。教育经费因为有个百分之四的比重,所以中小学教师收入改善较好。目前的现状是,所有的地区、部门、单位、行业呼声一片,都要求加大经费,而且是谁叫得凶就给谁多点,就好比‘会叫的孩子喝奶多’。分蛋糕和做蛋糕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分好蛋糕,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迸发出建设的热情,进而做大蛋糕。如果蛋糕分不好,人民群众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影响积极性,蛋糕也就做不大。作为二次分配,我认为,这种分配不能带有随意性,需要有法律依据,一定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也只有分好‘蛋糕’,社会才会真正和谐稳定。”

  此外,刘锡荣曾在多种场合呼吁尽快出台防治腐败法。中央在2005年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刘锡荣认为,反腐败仅依靠一些部门的条例、条规是不行的,制度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是最严肃的,《实施纲要》现在需要法律来配套,“一定要尽快出台防治腐败法”,刘锡荣强调,重点就是对官员财产、家属情况进行监管。

  另外,“我们不仅需要廉洁的干部,也需要廉价的政府。”刘锡荣认为,现在一些干部一提拔上任后要求换办公室、宿舍,配车、配司机、配秘书,增加大量的工作成本,“为什么千军万马考公务员,因为待遇高,只进不出,又没有风险”。他认为,关于编制法要尽早出台,严控编制。“队伍太大,供养、教育、监管和查处的成本都很高。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官僚机构膨胀,‘食之者众,生之者寡’,老百姓供养不起,是古今中外多少王朝覆灭的原因。”

  “目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立法工作仍需加强。用制度规范行为,用法律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才可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刘锡荣非常中肯地说。

  牟新生:

  改革开放实践的法治体现

  明知自己是考察对象,还敢于坚持己见、公开“顶撞”时任公安部长刘复之,被刘复之誉为“心底无私”;奉命查办厦门远华大案时,面对赖昌星威胁利诱却岿然不动;赴任海关总署署长前,朱镕基总理书赠“委以重任、寄予厚望、力挽狂澜、共闯地雷阵”,与朱总理成为挚交。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牟新生,从政40多年,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见证者和推动者。记者采访时,从他从容笃定的神情和历经风雨之后的沉静与平和之中,仍然可以感受到其敢做敢为、刚正不阿的性格。

  彭真同志是奠基人

  牟新生认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第二部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报告的一个亮点,“应该说讲得很精辟”。

  牟新生指出,吴邦国委员长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里程碑这个词用的很准确,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中国是个封建制度几千年的文明古国,1949年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执政,毛主席在建国初期还比较重视法制,亲自领导制定了1954年的宪法,但是后来走了一段弯路。‘文化大革命’前的十七年,成就很伟大,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了,经济建设、工业体系也基本形成了,但是也有失误,对于法制从比较重视到不太重视。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根本就不重视法制了,甚至是彻底‘砸烂’,一度形成了没有法制的‘无法无天’的社会。”

  “说里程碑,十一届三中全会应该说是一个转折点,这个全会对中国社会,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都是一个里程碑,在法制建设上也是一个里程碑。”牟新生认为,“文化大革命”以后总结教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国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小平同志讲的很多,“在这个过程中,我有一个看法,就是原来‘文革’前就管政法工作的,第一个被打倒的彭真同志,他既是北京的一把手,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我看了他的一些关于法制建设的讲话,还有全国人大出的几本书,我觉得他长期领导和主持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中国社会管理这块,实践经验积累比较丰富,理性思维也非常深刻,可以说很全面。我认为,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奠基者。”

  牟新生告诉记者,“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彭真同志于1978年“解放”出来,1979年被任命为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作为一个老资格的革命家,彭真同志完全服从组织需要,领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主持宪法修改工作。他曾在一年时间内领导完成了刑法、刑诉法、选举法等七个法律的起草和修订,都是一些框架性的、最基本的法律。一年之内,七个法律搞出来,这个非常不容易。“这实际上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彭真同志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有独特贡献的,所以说他是奠基者一点不为过。”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法律保障

  牟新生的第二个观点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和改革开放同步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一个法律成果。”

  牟新生分析说,改革开放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建设和政治建设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重要成果,实际上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国家制度建设取得的一个法律成果。我们的法律体系确实有中国特色,不同于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因为中国共产党一执政就准备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还有民族区域制度,整个这套基本制度在建国初期就逐步地形成了,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

  牟新生认为吴邦国委员长在这一点讲得最果断最明确,毋庸置疑的,“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基本经验。”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上有关于中国发展模式的议论,中国模式、美国模式,或者说是北京模式、华盛顿的模式,对于国际上的议论,牟新生觉得不是空穴来风,“作为中国建国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功实践 ,证明了我们这种基本制度是成功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把这些成功的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更加强了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性。法律是一种经验的总结,是一种成熟制度的固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一个法律保障。”

  推动民主法制人人有责

  牟新生表示:“最后我想说未来,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里边虽然笔墨不多,但那一段讲得非常重要,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实施,关键要实施。”

  现在法律体系形成了,法律文本虽然不能说十全十美都健全了,但基本的都有了。对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牟新生认为, “有法可依”这条应该说基本实现了,后面三句话是部分地完成了,留的空间还比较大,还很不完善。有些方面社会反映还比较强烈,人民群众的意见还比较多。

  牟新生指出:“我们有些法律应该说实施得比较好,有个别的法律甚至摆在那里就是个样子,基本没起太大的作用。法律不是给人看的,要用来治理社会、规范社会的。所以吴邦国委员长报告里这段话,我想的比较多,为什么呢,这是我们的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了,但我们依然任重道远。”

  为什么这些没有完全做到?牟新生有自己的看法:一个客观原因,任何社会都在发展进步,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现在基本完成有法可依,后面的还要逐步去完成。当前突出的矛盾是我们公权力的运用上面,问题比较大。小平同志、彭真同志都讲过这么一句话,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们执政党的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际上这个概念已经写进党章。

  “我讲过一句话,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的成就非常伟大,举世瞩目,没有人可以否定,凭心而论,13亿中国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和改善,这是基本事实,但是现在还有很多人有不少意见、怨言,有些方面的意见还非常强烈,大家都说缺乏公平、缺乏正义,”牟新生认为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有一部分人不依法办事,不遵守法律,甚至极少数人贪赃枉法,这是人们心里边感到不公平的重要原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面三句话之所以没有完全落实,公权力没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运行是很重要的原因。

  “另外一个原因,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好的法治氛围,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牟新生分析说,从公民这方面来说,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缺乏权威性,人们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法律的权威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几千年的封建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法治文化建设还有很多欠账。

  对于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良策,牟新生恳切地说:“我们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法治氛围,没有形成严格的行为规范,在我们这个社会,作为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严格地按照党章、按照国家宪法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你必须这么做,因为是执政党,在社会各个阶层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个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是其一;其二,普通公民也拥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大家都别去发牢骚,举报是对的,但在网络上发牢骚不能解决问题,光泄愤也不解决问题,每个社会成员自觉地遵守法律,都从自身做起,负责任地去说话、办事,对我们的国家、民族进步发展才是有益的;其三,整个社会建立一种法治文化,形成懂法、守法、崇法的良好氛围,每个社会成员对于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来说都负有责任。这几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一步步走向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徐显明:

  把“正义”作为社会发展目标

  在3月10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受邀专门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分类及内容,因此3月11日,在山东代表团小组讨论现场,记者选择了“法律体系形成如何推动创新社会管理”的话题向他提问,毫无准备的徐显明略加思考娓娓道来,向记者构划出了一个国家正义体系的完整路线图。

  三个概念指导社会建设

  “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最后的选择可能还是在三个概念上。”徐显明说。

  第一个概念是我们将来要构筑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一定要构筑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英文里都是同一个含义,但是它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回答问题,当讲法治社会的时候,就是社会的法治生活方式,消除了恐惧感,消除了不确定感,消除了被剥夺感,消除了不安全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作出预测且获得一种由法律调整而形成的稳定、并且受保障的生活,这是法治社会,社会管理如果能达到这样一个状态的话,就是一个理想状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它和法治社会是一体的。

  第二个概念是中国的社会一定要走向正义的社会,这是社会发展的目标,我们国家的发展目标现在的表述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四个目标分别有着不同的对应,富强对应经济,民主对应政治,文明对应文化,和谐对应社会,但用什么将四者统领起来?我认为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就是正义。用正义来统领这四个方面的建设,所以未来的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如果认为我们的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那么这个转型是指:过去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经济型社会,或者说是一个效率型的社会,现在所要转向的,应是正义型社会。

  第三个概念就是胡总书记提倡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他给了五个特征,这五个特征是否和谐,首先取决于人自身,人自身欲求与能力是否和谐。有的人能力很低,但是要求很高,欲望很多,这就导致了本身的不和谐,所以和谐社会应倡导人们安于本分,安分守己才和谐。第二种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是我们讲的社会和谐,第三还有阴阳之间的和谐,就是两性之间的和谐。第四讲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四个和谐展开以后,哪些可以用制度来框架,哪些可以成为社会管理的内容,这个和谐最后又回到法治上来了,最终表达为在法律框架内的和谐。法治上的和谐又分为四个方面:第一称为私权利和私权利要和谐,即公民的权利间和谐,在这个过程当中要消除特权,有特权存在就不会有和谐,这个人在这种状态下获得的权利要保证另一个人在同等状态下也能获得。第二个层次就是私权力和公权力要和谐。我们现在所有的不和谐,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在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对立上,包括强制拆迁,包括政府的一些乱作为,也包括政府的一些不作为,所以法治是什么状态,法治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状态,什么时候公权力与私权利和谐了,什么时候法治社会就实现了,什么时候这个社会就和谐了,这是一个根本。第三个就是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和谐,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就像两个圆,如果交叉,交叉的部分不和谐,产生冲突,除了他自身不和谐外,更重要的是公民在实现自己权利的时候,增加了无数的障碍,公民就无法克服了。第四个和谐就是对任何社会主体来讲,权利和义务要和谐,你有多少权利你就有多少义务,公共权力里边有多少职权,你就对应多少职责。回到马克思的老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任何主体在权利义务上统一了,也就和谐了。所以这四个和谐,就是我们制度上的设计。在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所以在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用这三个概念来指导我们的社会建设,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为法治的社会、正义的社会、和谐的社会。”徐显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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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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