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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一个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5日15:22  法制与新闻

  接着,徐显明提出了正义体系的概念:“说我们走向正义的时候,不是某一个方面有正义,在全体系的设计上都要有正义,那么这就涉及到整个国家管理的最顶层的设计。”

  徐显明说,正义体系是由三部分构成的,处在基础部位的叫制度正义,就是你设计这个国家的制度是不是突出了正义,正义的基本标志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平等,现在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有两个非正义的因素是需要克服的。第一个就是身份上的差别,你看我们的城乡差别也好,其他差别也好,最终都导致了人和人身份上的差别,一个人被尊重,一个人获得社会利益,如果不是根据他的德行和才能,而是根据身份,这就是非正义的。我们所讲的穷二代、富二代、官二代,这些都和人的身份有关系。这些身份都是非正义身份。第二个不正义的因素就是权利体系是二元的,因为人的身份有差别,所以根据不同的身份我们设计了不同的权利体系,像城镇居民,他所拥有的权利,与农民的权利就有差别,我们现在正在逐步地来消除它。过去在政治权利上的差别是巨大的,这次你看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来产生人大代表,这就是为了消除他身份上的差别,就是消除身份上的差别导致的权利上的差别。所以制度设计先要正义,制度设计正义在于立法。我们构筑法律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构筑一个正义体系,就是来设计整个国家的基础正义。

  正义体系的第二部分叫分配的正义,指整个社会的资源财富,怎样使每个公民合理的享有占有。它又分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里边,主要指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社会资源,获得社会报酬,你的付出和你的所得应该有个合理的比值,如果你能感觉这个合理的比值的话,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反之,就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就充满了矛盾。在第一次分配中有四种非正义存在:第一种就是劳而不得,像黑砖窑,被强制劳役的那些人,常年在里边劳动,什么也得不到,我们的农民工在城里边,工作一年,到了春节准备拿点钱回家结果讨要工资讨要不到,这就是劳而不得,劳而不得是最大的不公,这种不公平产生在弱势群体身上。第二种叫多劳而少得,他付出的非常多,但得到的很少,我们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这三十年,其中高投入里边有我们的人口红利,人口红利里边包含着知识分子的人口红利,你看现在一些对国家对民族作出重大贡献的知识分子,和一些国企老总比起来,其所得是非常少的。两弹一星元勋们身后都无多少财产。中国一个大学校长的报酬,相当于香港同类型大学的校长的二十分之一,这叫多劳而少得,这部分人构成我们社会的中坚力量。第三部分叫少劳而多得。在中国表现在第一次分配里,是在垄断企业里,春节前报道武汉一个电力公司四五个亿,就几百个人在那里分,多的可以分到一千来万,少的也是几百万,这就叫少而多得,电力公司看电表的和水厂看水表的,小学的学历就可以看清楚了,但看电表的收入可能是看水表的十几倍,这就是少劳而多得。那么第四种就是不劳而获的,所谓的灰色收入,贪污腐败,特别是利用各种裙带关系,利用公共权力无情地、大肆地、肆无忌惮地来侵吞国有资产,这些都是不劳而获的,如果在第一次分配中出现这么多不正义的话,那社会一定是充满着矛盾的,所以分配的正义关键看第一次分配。但是,现代社会跟过去的差别,表现为现代国家要提供第二次分配,国家把税收收上来以后,他要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看四大社会保障人们是否能平等地享受,第一是教育保障,我们有义务教育,第二个是劳动保障,政府一定要保证公民要就业,第三个是健康保障,就是医疗保障,第四个是养老保障。这四个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需要的最基础的公共产品,要通过二次分配来实现,现在在二次分配上,也是出现了巨大的差别,社会保障如果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的话,这个权利就是“生存权”,要在生存权或社会权上实现正义,就要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义务教育要均衡发展,要更多地关注农村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要涵盖农村,涵盖所有的人口,这些都叫二次分配。所以我们建设法治政府,里边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责任政府,我们的政府要把两个责任都履行起来,第一次分配的时候你放任了四种不公发生,政府就失职,第二次分配中你提供的产品不足,叫政府不作为。

  正义体系的第三个部分,就是矫正正义,也被叫做司法的正义。我应该有的东西,我得不到,我已经有的被别人侵害了,这两种情况一旦发生,用什么办法来消除我的这种被侵害感?最后的途径是司法,通过司法来矫正正义,所以第三种正义叫做矫正正义,也被叫做救济正义。正义能够得到恢复,在救济过程当中,把被剥夺的那种东西找回来,把失掉的东西找回来,把被侵害的东西要通过司法渠道给补偿回来,有些没法补偿的,如我的身体被别人侵害以后致残了,那么社会要给他一种正义,要用惩罚的办法来使加害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被害人心里边有种正义感。这就叫做矫正的正义。

  “所以这样一个国家的正义体系,制度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再加上矫正的正义,这三个一块建设、一块设计,这个国家才有希望,才能建成我们所说的法治社会、正义社会和和谐社会。”徐显明强调说:“现在正义的构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问题了,这样的话,用正义来统领我们的四种建设,可能就是我们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进行的选择。”

  王利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大特点

  新中国首位民法学博士,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参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作为记者采访的又一位法学精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何特点”这样一个已被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依然进行了全新而系统的解读。

  四个特点

  “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仅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治建设历程的一个总结,而且也可以说是向世人宣告了我们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所以意义非常重大。”王利明说,他个人体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这么几个特点:

  首先就是法律体系注重本土性,这就是我们讲的中国特色,它从实践中来,又服务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我们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这个过程转化,我们不是采取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我们的需要出发,来制定每一部法律甚至每一条规则,在这一点上,确实和很多国家不一样。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他们在很多法律制定如民商事法律,都是大量地、完全照搬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等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所以德国每修改一部法律,这些国家也要相应地赶紧修改。我们不是走的这样的道路,但是我们注重本土性,确确实实使得立法的任务更为艰巨,更为繁重,同时因为我们强调本土性,也使得我们这部法律体系不仅仅保留了社会主义性质,更注重了他的实践性、实效性,具体的针对性,所以我觉得这确确实实是我们法律体系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第二点,就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注重了人民性。我们的法律本质上就是反映人民的意愿,我们的法律制定过程,通过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方式,也集中了人民的智慧,也可以说每一部法律确实是人民智慧的结晶。我们不能说,民主立法就等于科学立法,但是没有民主立法就没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前提,正是因为我们注重了这种民主立法,所以才有效保证了我们立法的倾向,像物权法,经过13年8次改进,开了许许多多的研讨会,特别是把立法在网上,在媒体上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个确实是我们一条重要的宝贵的立法经验。美国通用公司的法务总裁多次和我讲,中国立法在网上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他不相信,这怎么可能呢,而且感到很惊讶。这个总裁对美国议员说你们还要向中国学习,不能说没有道理,确实这种方式能够广泛地集中民意,保障了我们立法质量。

  第三点,法律体系注重了完整性。我们之所以可以说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因为三个层次七个法律部门的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尽管我们不敢说完备了,但可以说完整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建构起来了,这是从形式意义上讲,那么从制度层面上来讲,我们还可以总结出很多的理由,比如说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比如像物权法、合同法,这些重要的法律,实际上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已经把社会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构建起来了,这个道路走过来是很不容易的,因为构建一个这样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西方很多国家用了几百年的道路,我们只是用了可以说三十多年就完成了。我们可以说已经建立了一个私权的体系,救济和保障机制,这点也是很不容易的,从民法通则开始,到后来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全面地构建了一个私权体系,老百姓的人身财产权利在法律上做了一个全面的规划,而且对权利在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都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这是它完整性的一个方面。此外,这些年我们在民生立法方面,已经基本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框架,这些都表明,我们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和形成起来了。

  第四点,我们的法律体系注重开放性,吴邦国委员长反复强调,法律体系形成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见证了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深切感受到这个体系来之不易,从内心深处感到,有这样一个体系,结束我们无法可依的历史,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立法工作者都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点建议

  “不能说法律体系建立了,就万事大吉。”王利明接着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点就是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工程。我们尽管已经制定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是还没有制定一部法典,体系化程度还不是太高,我们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成文法系的标志就在于有民法典,因为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就因为凡是大陆法国家都以民法典为标志,因为没有民法典,所以造成了体系化不是太高,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性,比如举例来说,我们颁布了这么多重要的民事法律,但是每一部法律出来以后,都和原来的法律做了很多修改,但是新的法律里面不可能也没办法把每一处给他列出来,这样一来,原来的哪些法律被修改了,法官也好,老百姓也确实不知道,使用起来感到很不方便。比如担保法,后来物权法大部分都修改了,但物权法不可能把担保法哪一条修改了都列出来,所以有的法官还在适用担保法,这个确实影响了法律的使用,所以必须要通过制定法典,通过体系化把他完成。国外的民法典,修改后都注明了哪条哪条修改了,法官一看就非常清晰了,就能准确地适用法律。

  其次就是要注重法律解释工作。在法律体系建立之后,我们应该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应该更注重对现有的法律怎么样通过解释来适用。因为一句谚语:“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不解释的话是很难使用的,我们不解释就只能是推给法院去解释,但是完全推给法院去解释,法院就必须出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不是个好办法,而且有很多内容跟立法发生冲突,所以要注重人大的法律解释,其本身就是立法的组成部分。法律解释还有另一个重要的作用,他具有与“废立改”这样作用不同的功能,因为很多法律通过了之后不能马上就修改,马上废除,它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大大减少了老百姓对法律的期待,但是法律又可能出问题,怎么办?很多国家都是通过法律解释的办法来弥补这个缺陷,所以法律解释有很多功能,在这点上我们注重不够,过去很长时间要建立法律体系,我们注重的是立法,但是现在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了,我们就应该转向注重解释了。

  第三点,要注重立法的配套。过去注重立法的配套主要是在法律与法律之间的配套,但是我们既然强调的是法律体系,而这个法律体系是三个层次,甚至把司法解释包括进来的话,还有更多,这些层次相互之间的配套问题,我觉得可能是我们应该注重、关注的一个大问题,如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如果不修改拆迁条例,很长时间都是形同虚设,没有用的,拆迁条例长时间不修改的话,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就根本不能实施。所以这个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应该把有关新的法规配套纳入进来,协同来考虑。所以我们不仅仅通过备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在立法规划的时候就应当要考虑到,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配套,尤其是我们在备案中发现出现了不和谐不一致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些确实需要我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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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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