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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纵火案开审疑犯称因遭不公正待遇放火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7日14: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地铁五号线纵火案嫌犯受审 广州地铁五号线纵火案嫌犯受审

  今日消息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通讯员越法宣报道:发生在今年年初的广州地铁五号线纵火案(详见本报1月11日、12日报道),于17日上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美成(上图左,蔡弘摄)犯放火罪,吴美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都无异议。越秀区法院对案件审判使用了简易程序。

  “我叫吴美成,用过化名林小苗,1972年出生在湖南平江县。在广州打工。在2011年1月初买了一个液化石油气瓶,不是为了放火用的。由于打工过程中得到了不公正待遇,1月10日下午,我产生了去地铁放火引起关注的想法。”吴美成说,当天下午5时,他将五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气瓶装在迷彩背包里,从滘口地铁站进站上车。“从下午5点到晚上10点,我都是在地铁列车上,来来回回,心里很乱、很矛盾。”

  “晚上10点,地铁上人不多了,我就打开液化石油气瓶,点燃后,火烧了30秒左右,当时我吓呆了,其他乘客跑了,我也就跑了。放火后第二天凌晨,我打了110投案自首。”吴美成在法庭上详细回忆了自己纵火的经过。在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吴美成犯放火罪,他对指控、罪名都无异议。“我自己做错了,我愿意赔偿损失,但是我没有能力赔偿损失。”吴美成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审理案件的越秀区法院今日对案件审判使用了简易程序。截至记者上午11时发稿止,案件还在审理中。

  ■案件回放

  在广州打工的湖南平江县人吴美成自认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2011年1月10日17时许,他携带一个五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搭乘广州地铁,当晚10时许,当地铁行至小北站与广州火车站之间的路段时,吴美成在地铁车厢内乘客众多的情况下,打开其随身携带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用打火机点燃了从瓶内喷出的液化石油气,最终导致该节车厢着火严重受损,并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乘客何某某、李某某和蒋某某的头发和衣物被烧,被告人吴美成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烧伤(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吴美成趁乱逃离现场。

  被告人吴美成于2011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他自称初中未毕业,仅有小学文化程度,长期在广东打工,却没有挣到什么钱。因当时临近过年,身无分文,无法回老家,他心生怨气,通过这种行为发泄心中不满。吴美成当时并未提及是否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据吴美成原工作的同事透露,吴美成平时为人比较孤僻,不善与人沟通。其家人也曾向媒体表示,由于他长年在外打工,与家人关系冷漠。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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