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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年度报告强调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5日10:21  中国经济网

  1、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41874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333件,同比上升5.66%,审结海事案件8541件,同比下降17.44%。

  ——认真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经贸秩序,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14478件,同比上升6.17%。其中,审结涉外合同纠纷案件5007件,涉外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5442件,办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2120件。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国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海事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10345件,有效规范航运市场秩序,积极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国海事法院审结海事一审案件7287件,调解结案2259件,撤诉结案2095件,调撤率为59.75%,结案诉讼标的额76.59亿元,其中涉及船舶碰撞、船舶损害捕捞、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纠纷的案件1163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海员劳务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6028件。

  ——加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大陆与台湾实现“三通”后,两岸经贸互补互利,贸易总量和投资大幅增加。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呈现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为有效应对区际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方便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依法平等保护内地与台湾及港澳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3750件,同比下降5.14%,审结一审涉港民商事案件7972件,同比上升20.22%,审结一审涉澳民商事案件422件,同比上升28.27%,有力促进了两岸合作和港澳经济的发展。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形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针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资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持续上升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发布《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海上运输业和保险业的稳步发展;制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发布《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和经济繁荣。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设立涉外审判调研基地,充分利用苏州涉港、涉台案件类型多、新问题多的基础性优势,加强涉外审判理论研究,指导涉外审判实践。

  ——以精品战略保障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实施精品战略的总体发展思路,并将2010年确定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年”。建立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制度,首次对山东、河南等14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6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进行了重点评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使办精品案件、树“品牌效应”的意识深入人心;确立判前沟通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在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案件的判前沟通,尤其是加强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群体性案件的沟通协调,力争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开展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发挥精品案件的示范效应。组织全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法官和海事法官的业务培训,促进法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审判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25年来的审判实践,出版了《涉港澳商事案例精选评析》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系列丛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在涉外审判领域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着力推进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建立涉台审判工作新机制,引导台商比较集中的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贵州、云南、江苏等地环保法庭的建设,推动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关切,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时的代表主体缺位问题;建立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之间的长效联络机制,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水平。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把握和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准确预判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能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开创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84737件,审结885316件,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75%。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

  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年共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65397件,判处罪犯370452人,同比分别下降0.7%和1.24%,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和安居乐业。

  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全年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73件,审结622件,判处罪犯3989人,同比分别上升27.22%、21.01%和23.61%,其中180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5.12%。重庆等地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及充当保护伞的官员被依法严惩,表明了国家打黑除恶的决心,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

  积极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贵州何聪、福建吕锦城等一批罪行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山东、浙江等地一部分情节严重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遏制拐卖犯罪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危害经济秩序犯罪。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150件,同比上升20.5%。各级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监管秩序犯罪,特别是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组织、领导传销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其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

  ――依法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坚定不移地对严重毒品犯罪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全年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234件,判处罪犯66298人,同比分别上升16.31%和18.13%,有力配合了禁毒斗争深入开展。

  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全年共新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案件6453件,审结5924件,结案同比上升40.05%;判处罪犯13800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7人,同比上升42.25%,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两批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全年共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164件,给予刑事处罚1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坚决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441件,判处罪犯24406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72人,同比分别上升6.83%、9.41%和11.56%;审结渎职犯罪案件4310件,判处罪犯4302人,同比分别上升8.56%和6.99%。

  依法审理社会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年来,依法审理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陈少勇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党组书记康日新受贿案,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受贿案等案件。

  依法惩治与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相关联以及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等罪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被依法严惩。

  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对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依法从严惩处。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被告人吴冰受贿案等4件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依法规范职务犯罪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广受关注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非法经营、行贿案。

  ――依法严格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为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程序公正,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524006人,办理假释35724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权利。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研究推行减刑、假释裁定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职责,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少年审判庭设置,努力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和推行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分案审理、心理干预等新举措,大力推进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判后跟踪帮教,促使未成年罪犯及时得到教育矫治、改过自新,使其无痕回归社会,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二)制度建设情况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坚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犯罪分子;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高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千余人参加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就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部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刑事审判业务集中培训,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新时期的刑事审判工作,意义重大。

  ――明确部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被告人唐亚南集资诈骗案等4件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震慑犯罪分子。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并先后于同年6月发布被告人王明成等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等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于同年12月发布被告人黄从霖等15人、被告单位深圳鼎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等7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政策法律界限,依法惩治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制定网络犯罪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有效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赌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大量资金非法外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前期试点,逐步完善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据统计,全国120多家试点法院共审理上述案件4.5万多件,量刑普遍均衡,上诉、抗诉、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当庭认罪、调解撤诉、退赃退赔、当庭宣判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效地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3000多个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试行,统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确保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效规范刑罚裁量权,促进量刑的公开和公正。

  ――规范刑事证据认定标准。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

  ――深入推进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加强附带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努力使被害人获得赔偿。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出台了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有力推进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力度,推动各地法院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减刑假释条件综合考核、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相关意见听取和公开听证、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与、跟踪监督等八项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与完善。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规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审判职能延伸。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精心组织庭审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有条件的还进行庭审直播,扩大审判效果。适当组织集中宣判活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专项斗争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通过媒体进行集中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创新管理,堵塞漏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犯罪。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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