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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监管部门应判定职业病诊断资料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7日19: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胡浩 周婷玉)根据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应对职业病诊断中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此外,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此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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