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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火车票强制保险2万元最高保额19年未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6日10:21  东方早报

  保险专家疾呼:铁路事故责任赔偿标准也应有所提高

  “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原因未定,铁道部门(运营商)的相关赔偿标准也暂未出台。但关于此次重大公众事件赔付的话题已然成为关注焦点。

  有业内人士指出,根据目前国内适应铁路事故的主要赔偿条款《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保险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处理条例》),每位旅客最高的赔偿额度为17.2万元。

  1951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保险条例》迄今已实施19年之久,但强制保险的最高保额始终为2万元。多位学者指出,随着火车票价格上涨,火车票强制保险的保费已水涨船高,但保额不变,这一赔偿限额显然并不合理。铁道部或将在“7·23”事故后面临提高保障额度的压力。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若加上死者需要赡养、物价通胀等原因,此次温州事件后的赔付标准额也应该上升。

  保费涨保额不涨

  多位学者称,与由个人决定来购买意外险的道路、航空以及水路体系不同,根据《保险条例》,铁路旅客的强制保险费用已包含于票价之内,且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

  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中国的火车票强制保险最早规定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人民币,当时确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该条例几经修改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在1959年转由铁道部接办,1992年6月5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该通知从1992年8月开始实施,理赔限额调整为2万元。有学者称,铁道部的列车以及旅客的火车票保险均采用由铁道部内部自保的模式。

  多位学者认为,其存在两个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赔偿标准不对接;二是19年来保额一直保持不变,但保费一直在上涨过程中。

  一位要求匿名的大型商业保险公司人士告诉早报记者,随着近年来火车票价格的上涨,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费也在随之上涨,火车票责任保险2万元的赔偿限额标准并没有与目前的市场接轨。

  有学者称,历史上,火车票强制保险曾遭受质疑违反保险法,根据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来最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添加了“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一项,火车票保险被合法化。

  约定赔付巨额有先例

  上述2万元保额为铁道部作为保险单位支付的保险责任,其作为运输主体的事故责任另有规定。

  根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由于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不过,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称,2008年胶济铁路事件后,根据书面约定赔付标准设定为20万元/人;2010年伊春空难事件约定赔付标准为96万/人。这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是在旅客不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所得到的赔付标准。

  郝演苏称,若加上死者需要赡养、物价通胀等,此次温州事件后的赔付标准额应该上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称,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具有赔偿责任,此次事件后,承担的责任额度或许将有所调整和提高,铁道部愿不愿意将风险向保险公司转嫁,将来均会有所讨论。

  以商业保险为例,7月22日凌晨,一辆客车在河南信阳京珠高速发生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该客车在太平洋产险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先行预付赔款500万元。

  吁建公众责任保险公司

  郝演苏昨天表示,中国目前的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低。而历史情况下发生重大事故都是政府买单,这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本次动车追尾事故,将国家层面建立公众责任制度再次成为公众话题。

  郝演苏还称,事实上,早在10年前国内学者已开始通过人大会议建议国家建立公众责任制度。“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政府控股的公众责任保险公司,或者建立公众责任保障基金,将交强险和道路救助基金纳入该项目,就像一个大的工厂,有很多小的工厂,每个工厂按照营业额缴纳保费,组成的规模很大,但每个工厂用自己的钱。”郝演苏说道。

  他说:“这样可以把纳税人和救灾分开。如果出现大面积灾难,赔不了最后可以再由财政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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