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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学者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30日00: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铁柱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 (见习记者李铁柱)“7·23”动车追尾事故,把一个“陌生”的“铁路强制险”带入公众视线。7月29日上午,中国保险法学会5位学者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1951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以此作为全国性保险法学术组织对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吁。

  《条例》被指与现行保险法相抵触

  5位上书的学者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其中尹田教授为中国保险法学会会长,其他4位为副会长。

  在这份《关于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中,5位学者呼吁废止《条例》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解散)制定实施并沿用至今的《条例》,与我国现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条例》第一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5位学者认为,目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明显冲突,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5位学者还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也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批准,但是铁路部门并未履行报请批准的法定程序。

  据悉,目前铁路部门强制收取保险费用,依据的是《条例》和1959年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在《条例》和该通知里,明确规定由铁道部门接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但最新出台的保险法已经将商业保险经营者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扩大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

  铁路强制险保额标准19年不变,同风险不等价遭质疑

  1992年修订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从业人员把铁路部门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称作是“暴利”。现在的动车、高铁票价多为数百元乃至上千元,但是由于2%的费率不变,保险费最高可达20元以上,而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仍然只有2万元。在5位学者看来,过低的保险金额已无法为旅客提供充分风险保障,并导致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而且,“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须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铁道部强制旅客投保,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5位学者认为,目前的《条例》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而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数十年来,既未在其出售给旅客的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这种行为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2010年,媒体曾在北京西站进行街头调查,结果显示,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其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旅客购票实际上与铁路企业形成合同关系和保险关系。作为保险服务的主体,铁路部门理应公开说明。即便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替代经营者告知义务。实际上,铁道部一直采用售票的默示行为强制要求旅客投保。

  铁路强制险缺乏合理性,应当强制推行承运人责任险

  5位学者认为,《条例》不符合强制保险的立法精神,也与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属性相悖。“依国际通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险、工伤责任险、环境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属于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范畴。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强调自愿投保。二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明显不同。”

  目前,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通常有两项: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和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协议,由客运公司每年固定为自己交通工具的每个座位进行投保,也就是俗称的“座位险”;乘客个人购买的保险。

  在许多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都会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理赔。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完全是自主行为。

  5位学者认为:“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期施行的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世纪80年代施行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因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或市场实际需求,均早已由强制投保改为自愿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继续作为强制保险存在,已丧失基本合理性。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强制推行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而非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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