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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建议国家海洋局尽快起诉康菲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8日17:17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8月18日讯 记者郄建荣 有着强烈官方背景且有着国内最大民间组织之称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18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17日,他们已委托律师向国家海洋局发出律师函,建议国家海洋局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对康菲石油启动民事司法程序。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如果60天内,国家海洋局不起诉,他们将提起公益 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2011年6月4日以来,渤海湾开始发生漏油事故。随着时间的推移,泄露原油面积不断扩大,严重污染了海洋的生态环境,给渤海湾附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潜在的实质损害。

  8月1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委托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向国家海洋局出具律师函,建议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根据该规定可知,责任者不同于作业者,凡是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直接过错和间接过错)的主体均应被认定为责任者。”律师函表示,康菲石油中 国有限公司作为实际作业方可能会面临贵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但是并不代表仅应该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美国康菲石油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为开发此次事 故油田的合作方和最终利益受益者,应当对合作开发油田的安全性负责,并应当对此次事故产生的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函称,美国康菲石油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再根据双方合同及事故原因在内部分担责任。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即“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国家海洋局依法享有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权利或义务。

  “但事故发生至今已一月有余,贵局虽已启动行政程序,但尚未启动民事赔偿程序。贵局既是油污事件行政责任的追究者,又是民事责任的求偿者,不宜 将两程序予以混同。”中华环保联合会建议,国家海洋局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启动民事司法程序,从而最大化地保护国家环境利益。

  中华环保联合会说,如果国家海洋局自该漏油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予答复,亦不予提起民事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隶属于环境保护部,最近一两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在江苏无锡市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法院清镇环保法庭等提起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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