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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教授称月饼税就是个税(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31日13:43  人民网

  8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做客人民网谈“月饼、房产加名征税与税制改革”。以下是访谈实录:

  【施正文】: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我们一起来关注和讨论最近几个税法的一些热点问题。关于月饼征税和房产加名征税,以及由此引发的通过税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的这些问题。

  【网友大辽】: 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月饼税”到底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真的发点月饼也要征税啊?

  【施正文】: 是这样,所谓的我们大家所讨论的“月饼税”,是指单位给职工发放月饼的时候,把月饼的价款作为计税的收入,计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当中,从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月饼税是个人薪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 有媒体报道说,有些专家称“月饼税”合法但不合情理,您认为合乎情理吗?

  【施正文】: 我们刚才讲了,月饼作为一种单位给职工发的实物,是一种收入,这个包括实物也包括非实物,实物就是货币性质的,另外就是非货币性质。这个包括月饼、粽子,甚至是一套住房,还有有价证券性的。只要是你与这个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因为关系他给你发这些东西,实际上就是一种报酬。这个报酬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应收所得。所谓的月饼实际的收入,是不是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是发的月饼不是豪华的月饼,如果是几百块钱,按照现在的这样一个税法的规定,实际上都没有纳税。具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首先要确定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时候,就考虑到了现在你的个人基本生活。3500元是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到底什么是基本生活?是不是我们不流浪街头,还是说有一定的质量。或者是传统节日以传统的方式过这个节日,比如说买点月饼、粽子。甚至我主张我们国人一年看一场传统的戏剧,或者是旅游等等,这个是不是都可以作为我们基本的生活费用支出呢?

  日本《宪法》就规定,国民有权力享受健康且有文化的生活,这个健康的和有文化的,是我们最低生活当中必须包含的。我们国家《宪法》确定我们要保障和尊重人权,我们要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那么这种有尊严的生活,我们应当有一些文化性的因素在里面。那么在扣除起征点的时候,就要考虑到把这个需求放在里面。按照我们今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当中确定的3500元的标准,财政部测算职工最基本的生活大约一个月是2000多元。现在我们是3500元应当说超过了基本需求。我不知道这个是不是包括了月饼这样的支出需求。如果我们把3500元的收入减去“三险一金”,然后买月饼的钱肯定是够了。我们现行的税法的起征点是考虑了这一点。

  有一些现在企业半社会的,还没有完全分离的企业,后来我们市场化以后这些企业就剥离出去了。还有一些职工的学校、食堂等其他的文化设施。职工都可以享受,实际上整个维护这个福利运行的费用,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企业的收入扣除。另外,你享受了企业的食堂,比如说一年你在外面吃饭的话是20块钱,在他那里就5块钱,那15块钱没有计入你的应税收。这个现行的福利税里面就包括了我们适当的节日需求,我们不把它作为免税收,这个表明了我们现行的税款里面有所考虑。

  概括起来说,地区从月饼征税是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也不合税收的法律。将来由于我们这个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目前还没有跟CPI挂钩,因此将来你两三年以后基本生活费会超过3500元。那时候买月饼、粽子就超过了这个3500。因为我们要通过人大的立法,不是每年都要调整。因此,如果到那个时候,我们的起征点的调整没有跟上的话,有可能我们对月饼实际征税了。一个是关于我们对费用标准实行所谓的“税收指数化”,这样每年调整。使我们的费用扣除都能够确保它能够使得我们基本的生活费用不被扣除。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还有一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税法当中直接规定,这些文化性的支出包括哪些,比如说包括月饼、粽子春节的过年费等等。比如说我们一年可以看一次电影或者是演出,甚至是旅游等等,这些费用大约是多少钱。比如说我们给你200块钱或者是500块钱,每年起征点当中不包括这500块钱,这个是单独的文化性扣除里面,这个是固定的。将来发放工资的时候,除了扣起征点,还要扣500元。你起征点不调整,也不影响这500元的,就是中国人的生活有一点色彩的这样一点点的需求,我们认为是一个正常的需求,而不是说我们吃一次月饼就是奢侈了,我们经济发展这么快速,中国对起征点的调整,应该照顾到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发展的形象。起征点标准的调整,这个有很大这样的一个意义。还有这些税制的改革,通过我们《个人所得税法》。还有中国税制的改革,使我们的税制更加透明化、公平化。我们要提高一个制度的显示度,要让人们清楚我们这里考虑了哪些,而不是行业在一起,这是我们制度改进的一个科学化的需要。

  在征税宣传时有必要对所征税种通俗解释

  【网友孤松】: 施教授,您作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怎么看北京税务部门的“月饼税”言论?怎么看待一些莫须有的税?

  【施正文】: 北京市税务部门在对月饼征税当中,我看他这样的一个解释,实际上是一个概括性的解释,就是说单位发放月饼,要计入应税收入里面,按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并没有表明任何情况下你发月饼都要缴税。我们要这样理解税务部门一句概括性的话,所谓我们还有一些莫须有的税,我们在具体的解释宣传当中,恐怕对通俗性的这样一个考虑,比如说加上一个月饼税,或者是房产加名征税,难道这个是独立的税种吗?中国现在有19种税。刚才我们也解释了,所谓的“月饼税”就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你的收入是来自于各个方面。比如说我来自于租房收入,这个是房租税,这个是通俗解释。实际上不是一个新的税种。就像房产加名征税实际上是契税,这个是通俗当中一个解释。当然我们将来宣传的时候,有必要把这方面讲清楚。

  至于所谓有一些地方说领导一个电话就可以征一种税,这个恐怕也是理解当中有问题。根据《税法》加强某一种税的征管,或者是对某一类人群按照《税法》征管,其实地方领导没有这个权利。作为税务部门来说,我们认为它的职责,首先它要依法征税。《税法》规定要对某类行为进行征税的话,他必须按照《税法》征税。至于这个《税法》规定如果不合理,作为税务机关来说,他也只能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意见,说这个税制设置的时候有一些问题,但是他不能改变这个《税法》。所以税务部门是一个执行机关,调整当中我们是通过未来走立法程序来修改,来改革。

  至于税务机关在征管当中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对某类人群征管严了。比如说这次讲的月饼税,为什么税务机关对一些能够严格监管的那些收入,他总是要加大征缴力度呢?因为月饼是工资性的,还是单位来扣,如果你不通过单位扣我就处罚你。这种方式是我们最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说面对现在个人的收入越来越复杂化,有很多“灰色”的收入。有很多其他的非工资性的、资本性的收入。这些渠道非常多,非常的隐蔽,没有扣缴单位。所以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全社会对税收执法都不配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有责任把这些收入给管理起来,但是他对涉及民生的、涉及老百姓的税一个不放,但是对富人的那快收入老是监管不到,让他们也按照《税法》的规定,该缴的缴上。你不能执法一手硬,一手软。就是说另外一个方面,说你的执法不够,或者是你工作做的不到的地方,这个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部分地方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房产加名作为房屋赠与征契税合法性不足

  【网友故园春早】: 请问嘉宾,刚才您也提到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刚刚出炉,这个税征的合理吗?为什么房屋契税变成是“妻税”?着实让人不解?

  【施正文】: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对婚前一方的财产,如房产,或者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为一方子女购置的房产,这个房子落户产权是他子女的名字,但是结婚以后等于是另外一方在房屋的产权证上没有其名字。这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就是说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的为一方子女买的房子,现在把它确定为一方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是夫妻当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共同财产。所有的财产结婚以后都是大家共有的,但是现在已经明确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就作为它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可能有忧虑,我辛辛苦苦,可能将来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我角色的变化,你去挣钱,我也付出很大的努力,但是我在房产上没有我的名分。那就是说,如果我们不通过加名变通的话这个房产权属关系的话,一方就不享受这个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双方都可以通过约定或者是协议来变更房产的权属,如果说这个房子是你父母的,你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说这个房子是我们俩共有,或者是通过约定专门成了你的个人财产,这个是通过房产加名来变更个人财产的关系。

  从《税法》上来讲,这次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加名以后实际上构成了一方将他原来的房子赠与了一半给他的另外一方,认为构成房屋的赠与。我们说,我们国家契税征税的对象就是指房屋的产权移转了以后,作为产权承受人你要缴税,另外一方,被加名的那一方,税务局的解释认为是一方对他房屋的赠与,按照这个赠与行为来缴契税,是3%到5%的税率,各个地方不一样,由各个地方的审计政府确立,南京就是3%。甚至还有武汉等等这些地方都有。

  媒体上有很多地方的报道,也有很多争论。我这里想表达的是,首先这些地方的税务局对这样一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中所讲的房产加名,作为房屋赠与征契税,我认为它的合法性是不足的。怎么解释这个呢?我们首先看,到底加名行为是不是构成一方把他的房屋赠与另外一方。这个赠与是当事人之间,就是一方无偿的将他的财产赠与给另外一方,这个就是赠与。我们说这样的一种,是在一般的普通人之间发生的这样一个无偿赠与关系,这个是构成一个赠与行为。

  但是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特别是婚姻关系,就是夫妻之间。他们的财产关系,他的行为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跟普通的民事关系当中,跟两人之间没有家庭婚姻关系的家赠给你的房产有很大的不同,有根本性的不同。家庭关系是特殊的,是有很强色彩的这样一个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就是这个跟人身关系是交织在一起的。一方之所以把另外一方的名字加上,这个主要是基于他们夫妻的考虑,是情感的考虑,未来他们要共同承担家庭的义务,消费是以家庭整体来消费。加上他的名并不代表这个产权的变更,因为家庭不是一方在消费,而家庭是作为整体消费的。《婚姻法》当中也讲,婚后可以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是“约定”,《婚姻法》也没有说改变一方财产关系就是一种赠与关系。

  所以,我认为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处分行为,比如说加上名这个行为,我认为它不是一般意义上我们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关系,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做出这样的一个约定行为,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把它认为是赠与关系。那将来我现在加上名,什么时候我可能又改变了这个共有关系,这个都有关系。甚至我将来完全给你,或者是收回了,这个通过约定都可以。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状况,应当说都没有严格的那么完全的区分。它的归属关系都不是跟一般意义上的归属关系一样。那我们自然这样认为,就是说,现在我们《婚姻法》界定的含义跟民法当中的赠与是一样的,就是说我们《税法》当中界定的赠与,就是普通民法当中民事活动的赠与,而不是婚姻关系上那种含有一定赠与性质的这样一个财产处分行为。就是按照我们法律的解释,实际上由于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处理问题不同于普通的问题,我认为它不属于我们契税条例当中所讲的房屋赠与,从而不能按照契税条例的规定来对加名行为进行征税。实际上这样的一个规定,我们再来看有相关的规定已经作为印证,比如说在我们的50年代,我们国家财税主管部门曾经有过一个规定,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房产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契税。

  另外一个婚姻家庭关系特殊性,比如说我们现行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当中,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房产,被继承人继承的房产是不需要缴税的。比如说父母这一方转到子女这个关系当中,权属变更了,但是他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所以说不征契税,这个就考虑到这个关系的特殊性。这个是现行法律的解释契税不能对加名行为征税,应当说没有这样一个法律依据。

  如果从法律权限上来说,作为地方税务局,南京市税务局更没有权利征税。如果现在法律不明确,是不是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来改变这样的行为,如果是合理的话,要改变的话这个也是必须按照立法程序来。地税局应当向国家财税部门提出建议。南京市税务局没有权限,包括其他的部门也没有权限,如果你要征税,这个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是违法的。

  此次个税改革总体上有降低税负考虑或是有减税的效应

  【主持人】: 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个税减税受益的是谁?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税制改革的影响有哪些?

  【施正文】: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从明天就开始实施。我们这次个税的改革,总体上应当有一个降低税负的考虑或者是有减税的效应。比如说我们中低收入的人,他的起征点也提高了,提高到3500元。不纳税的人可能更多了,应该说有90%以上的职工不需要缴税。

  第二个即使你要缴税,如果你是中低收入,税率有降低了。原来起始税率是5%,现在是3%。并且最低税率收入的区间也扩大了。原来500元以下是5%的税率,现在是1500元以下这样的跨度只缴3%。1500到4500是10%的税率,原来是500到1000是10%,1000到2000是15%的税率。更多的人不纳税了,更多中低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了。总体来说中低收入的税负是降低了。

  至于高收入的人我认为也降低了他们的税负。虽然我们最高税率没有变,是45%。甚至我们的最高税率适用的收入的档次降低了,让更多的高收入的人税收都降低了。原来是10万以上缴45%,现在是8万以上缴45%。由于我们的起征点调高了,实际上它的受益人不仅是中低收入,是所有的纳税人都适用。而且对高收入人来说可能他降的税的程度更高。我们一直在讨论,为什么起征点不能调的太高?受益最大的是高收入人,各类人群税负都有所降低,特别是税负的调节更为合理。高收入人调节的力度加大,中低收入人的税负总体上降下来了,从而增强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我们认为,应当说从未来来看,它会有积极的效应。

  中国税收立法体制要有根本性转变就得把税收条例上升到法律

  【网友黄晨灝】: 嘉宾好,我曾经是一个在税务系统工作十年,把青春和热血献给税务事业的税务专管员,请问嘉宾您对我国的税务情况有何评价呢?

  【施正文】: 从1994年开始,我们进行了一个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与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一个税制框架。现在改革以后90年代到现在已经接近20年了,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税制当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们税制结构不够优化,间接税和流转税的规模过大,这个间接税大约占收入的70%左右,我们所得税以及一些地方所谓的财产税的收入加在一起,也就是30%左右,我们是这样的一个税制。那么间接式的税制结构有什么问题呢?就是间接税在征管上效率高一些,或者是征管成本低一些,因为间接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企业缴了税以后,企业税款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所以消费者是税负的承担者。那这样一个设计就造成了,中国间接税过高一个问题,可能筹集收入的手段过强,每年财政收入大大超过了GDP。这个是由于我们流转税与企业的利润,经营的收益没有关系。只要企业有经营,甚至有亏本,你都要缴税。营业税不是根本的利润,那么你亏本销售都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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