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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扩大最为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市场体制不健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31日13:43  人民网

  另外我们这么多税种,在设计上存在着大量的重复征税,所以现行的税制它的突出功能,就是它能有效的组织收入,但是它突出的问题就是组织收入过高以后,会带来一个负面影响。比如说税收增长过快,造成我们两个比重失衡。所谓“两个比重”一个是在初次分配当中劳动力的收益所占的整个收益比重过低,资本的收益过高。第二个就是资本技术这方面的收益过高。

  第二个在宏观收入规模当中,国家取得的社会财富,国家和企业大大超过个人。现行税制结构上的问题就是它的公平性不够。因为间接税由于它的税负主要是由普通消费者承担,它有一个累退性。这个“累退性”就是因为在高收入人的收入当中,只把他很少一部分的收入拿来购买消费品。他更多的财产是在投资、储蓄,甚至是买房子或者是别的。而中低收入的人,几乎把他所有的人全部用来购买普通的消费品。而我们流转税所征的商品就是对普通消费者来征的,这些流转税的税负最终都落在普通的消费品上面。而购买普通消费品的都是普通消费者,高收入人也购买消费品,但是购买很少。在我生活当中我只需要这么多消费品,我更多需要的是其他的消费品,但是其他的消费品是没有税收的。因此,如果我要概括回答这位网友的问题的话,就是现行税制运行当中,最突出的优点就是能够有效的组织收入,征管成本较低。但是突出的问题就是公平性不够,它对我们收入差距的调节造成了逆向的调节。而且财政收入的过高的增长,它压缩了消费,不利于我们经济的转型。经济的转型中国不能靠投资,将来更多要靠消费。你要提高消费能力,就要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网友船山石】: 政府加税的冲动总是存在的,但是只有保持合适合理的税赋,才能保证公民的利益,请问,在政府加税的冲动与公民权益的保护之间如何保持平衡?如何制约政府的加税行为,发达国家是如何做到的?

  【施正文】: 这个问题也非常好。我们说政府在我们整个社会架构当中是一个社会的管理人,是一个执行者。因此,更多的政府有本部门利益的这样一个考虑。因此,从理论上讲我们都有一个政府这样的一个利益最大化,有这样的一个假设。在我们《税法》有一个政府税收收入最大化这样的一个模型。政府的规模越来越大,他管的事越来越多,他收的税就越来越多。这样他支配好,便于他开展工作。如果这样的一个权利,美国大法官马歇尔说过征税的权利是事关毁灭的权利,征税侵犯了我们、影响了我们公民的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我们整个人权的基础。对财产权的保障是我们整个法律和社会核心的责任。税负的合理、征税的合理与否,直接涉及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人权的问题。我们也看到税收规模越来越大,这个也印证了理论上这样的解释。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有很好的作用,苛税权是通过议会,在中国是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来确定是否征税。我们说人大按照我们法律来说,他是代表选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政府是有一个执行权,政府的责任是在于依法行政,那么是不是征税,征什么税,这个税负多重,这个权利不能交给政府,一定要由人大来行使,这个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主义”。

  看看我们国家现行税收法治的状况,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严重的缺陷。我们现在19种税,但是真正以法律形式征收的就是3种,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第二个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三个就是车船税。而我们大量其他的税像增值税,一个税的收入占我们整个税收收入的40%。其他的税种都是国务院以暂行条例来发布,在中国目前的状况还是政府自己立法、自己征税,自己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权限怎么制约他呢?就是自我来约束。我们说自我约束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根本上不能解决问题。中国的税收立法体制要有根本性的转变,要把税收条例上升到法律,要加强人大在税收立法当中的职能,制约政府制定税收规则和税收政策的权限,才能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收入差距扩大最为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 请问嘉宾,有人说缩小贫富差距要靠改革税制,怎么个改革法,主要改革哪些方面?

  【施正文】: 对贫富差距的调节,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央正在研究采取措施。总的来说收入差距扩大它的原因很复杂,最为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在初次分配当中,我们的市场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还没有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所以初次分配当中,它就会有严重的失衡。

  比如说特别是我们国家有一些垄断性的行业,有一些国有企业,有一些享受特殊政策待遇的企业,他在市场里面,在初次分配上他就取得了很高的收入。那么这个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市场体制来解决。另外一个分配的调节,就是第二次分配,就是再分配。再分配就是由政府来对社会收入进行调节。这个调节最主要的手段是通过税收,就是政府通过收税向高收入的人征税,然后再用于发展民生或者是搞社保等等这样一些来达到调节的目的,这个就是所谓“税收调节”。

  此外调节还有第三次分配,就是慈善捐赠,但是目前中国的慈善捐赠很小,所以它的调节程度有限。不管怎么说,我们收入差距严重的情况,有人说基尼系数超过0.5%。其实财税政府是极为重要的一个调整收入,具体怎么调?我认为收入领域里面,我们《个人所得税法》要进行改革,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规模。现在我们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才占我们税收收入的7%左右,这样小的规模很难调整。如果和其他国家一样,就是以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的话。而且我们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未来的综合税制改革,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但是现在我们还没有启动这样的改革。另外税制改革降低间接税的份额,我们增值税要加快推进,营业税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说要降低这方面的税收。除了个税的一个改革,财产税的改革也很重要,就是房地产税,这个是对财富存量的改革。现在很多财富表现在收入流量当中的差距,房产的保有环节,这个税收是缺失的。

  我们现在房地产领域的税负主要在流转环节,比如说你卖的时候要缴营业税、土地税等等。但是你不动的话,就没有税收。所以说就造成了房屋的投机行为,因为囤积房子你没有什么税收。以后我们按照你保有的,按照市场价值来进行征税。所以说财产税有一定的调节功能,实际上我还主张如果我们条件具备的话,在未来还可以考虑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在国际上的开征现在的情况有一些不同的变化,但是实际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开征遗产税。鉴于中国的情况,我们认为条件具备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因为我们贫富差距形势非常严峻。所以税制大约是通过这样一些措施来改革。

  ■家庭和个人两种纳税申报方式各有利弊

  【网友糖罐2000 】: 教授,很多人认为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体系,我想请问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是否靠谱?可行性高吗?

  【施正文】: 我们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单位有家庭和个人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来说,个人作为申报单位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的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因为在家庭里面,这个消费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就是把家庭所有成员加在一起共同来消费,而不是说一个人的收入,某一个人收入高,但是家庭某一个成员没有收入。或者是一个家庭里面所有的成员都有收入,这方面公平性不够。它的优点就是个人申报征管上简单一些,条件要求低一些。只要监控到某一个人就可以了。

  个人申报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有一个税收婚姻中性原则,个人申报他能很好的体现税收婚姻中性原则。就是说你缴税与不缴税,申报单位对他结婚与不结婚,离婚与不离婚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话,就可能产生所谓的对税收婚姻中性原则的一个背离。这个背离,比如说你两个人都工作以后,两个人加在一起这个收入比他一个人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更高。而我不结婚的话,是我一个人收入,但是一结婚的话,把这个人加上了,那我缴的税就多了。由于这个原因,本来我想结婚就不结婚了,这个就是结婚以后这个就是对婚姻的惩罚,如果你采取分割,现在有一种家庭申报方式是这样的,就是夫妻两个为例,家庭把两个人的收入共同加在一起除2,然后再去缴税可能会少一点,这个就是婚姻的奖励。就是不结婚是一个人的收入,但是现在我结婚了以后,我找一个收入比较低的,然后加在一起除2,这样他缴的税可能比他之前一个人的还要低。比如说加名税其实对婚姻中性原则还有影响,两个人去加名,可能对方愿意去。如果不征税的话,加就加吧,加上去没有任何费用。但是现在要缴几万元的契税,他就要考虑:我跟你在一起,这个房子肯定是你的,或者是我们两个签一个协议。那是不是咱们就不去加名了?另外一方可能就说,你不去加名我还是没有保障,那你不加我就跟你闹着离婚。一方说你要不加税我跟你去了,现在加了税我不愿意跟你加上你的名,那她就闹着离婚。那么税收有这个问题以后,使我们婚姻家庭更加麻烦,还有婚姻的和谐性会出现很多的问题,这个是我不主张的一个领域。

  以家庭成员申报为单位的话,他把家庭各个成员的收入累计在一起,这个更好的体现了你收入越多,你缴的税越多的原则,因为你个人不能代表一个家庭。但是他的问题是一个是说影响了婚姻中性原则,另外一个就是要知道他家庭每个人的收入情况,还有家庭成员怎么界定。哪些属于家庭成员?因为家庭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他是成员但是不一定都住在一个地方,所以征管难度加大。

  在国际上个人申报和家庭申报都有。现在在欧洲一些国家,原来是家庭申报比较多,但是现在更多的放弃了家庭申报。美国声称有5种申报原则,有未婚申报、家庭申报等等。概括起来讲就是个人申报和家庭申报。根据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我们未来的申报单位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选择当中,个人申报依然存在。因为这个主要是考虑到征管的考虑。另外一个是个人申报之所以公平和不公平,也可以在税制上进行一些相关税制配套的原则,比如说可以扣除带小孩抚养或者是配偶的费用。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对具备条件的这些,可以允许你进行家庭申报。就是可以让你个人选择,你愿意个人申报就个人申报,愿意家庭申报就家庭申报,根据你自己的选择,这个问题未来是这样的处理方式。

  ■在购买住房需要提供纳税证明不太合理

  【网友银山拍天浪】: 个税减税了是好事,但有些地方,像北京,没有缴纳个税的证明的话,买不了房也买不了车,您认为,把个税缴纳证明,当成购房购车以及享受某些社会福利的“通行证”,这样合理吗?

  【施正文】: 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可以这样说。应当说,现在买房所谓一些地方实行“限购”以后,你要在这个地方买房以后,要具备一些条件,其中有一个条件就是纳税者的证明。我认为这样的一个政策不是那么合理。因为它可能是一个短期,我们对房地产调控的考虑而出台的一个现象,这个“限购”政策不是长期的,它是特殊情形下我们政府出台的调控措施,这个是整个“限购”的合理性我们都需要讨论,这个限制了公民迁徙的自由,但是如果你通货膨胀,房地产市场存在很大的问题,可以短期使用这样的一个政策。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缴纳个税实际上跟限购也没有必然的问题,税收是法定义务,它跟买房这个是个人的消费。而且个税的收入,在不少国家个人所得税不是一个地方税。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是一个中央税,是一个国税。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流动适合于作为中央税,所以它跟地方的税收收入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现在国家是共享税,现在有60%的收入是留在地方的。因此一些地方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可能他关注个税,一方是税收利益的考虑,从而把个税纳税跟购房联系起来,这样都是基于地方利益的一个考虑,这样做是一个短期的做法,从长期来看它的合理性都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我首先是不太赞成这样的一个做法。

  ■税制改革必须要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实情

  【网友58.68.145】: 在北京上海3500元真算穷人,而在二线三线城市3500可能还算不错,能不能考虑个税起征点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挂钩呢?这样才能保证相对的公平啊!

  【施正文】: 这个问题就是它涉及到所谓的起征点要不要全国统一的问题。这个在课税法修改的时候,也进行了这样的考虑。应当说,从消费水平上看,就是发达地区跟欠发达地区是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我们说费用扣除它是针对基本生活费的扣除。而基本生活费我们认为它这样的一个消费支出,实际上在各个地区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

  之所以北京、上海3500元算穷人,是因为你有一个超越基本生活以上的需求,因为你有更多文化性的需求,还有交通便利等等。这些问题是因为你生活质量要求高了以后带来的,首先这是一个问题。而我们费用扣除是指基本生活费。所以,基本生活费各地差异不大。至于你们在北京、上海,你说其他的需求,这个在我们未来《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当中,就是通过综合税的改革,就是在这些发达地区具有各个地方因素的支出项目要分项扣除。未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统一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统一扣除就是基本生计费用的扣除,比如说你按照3000就统一按照这个数目扣除。比如说你要参与一定的培训才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或者是交通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在分项扣除里面,根据你提供的票据来进行扣除。美国就是这样的,他们在这里面还分标准扣除和据实扣除。如果你不提供票据,我就按照统一的标准来给你。你要选择据实扣除,你就要拿票来。有的人票据很复杂、很多。超过了实际的标准他就拿掉,但是有人不多,全部拿来都还是标准的,这个就不扣除了。慢慢我们的税率会复杂,这个会针对不同的情况,就是考虑到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群。税制是复杂的,但是更公平、更合理,更考虑个体的要求。

  当然,如果你不具备条件,你就要请税务代理人,请律师、会计人来帮助纳税。这个就是未来中国个税改革,他需要一些配套的条件。

  【网友杨再昌】: 施教授,如何使税制改革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实情?

  【施正文】: 中国的税制改革要借鉴现在国际社会的一些发展趋势,同时我们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税制具体来说,就是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扩大这样的形式。因此我们要使我们的税制在调节分配这块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这样的理念来看,我们的税制改革,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规模进一步的扩大,而不是说把个人所得税变成富人税。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是大众税,是所有的人要缴。另外一个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当中,要有适当的调节力度。另外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比如说俄罗斯推行单一税,我们国内也有学者提倡推行单一税。那如果推行单一税的话,个人所得税就完全失去了它调节的功能。因为我们流转税不具备这个调节的功能,遗产税没有,房产税也没有在全国范围铺开,现在我们有调节功能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的话,那我们收入分配问题会更大。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要选择综合税制而不是单一税。我们税率在累进性的情况下,要考虑到税费的竞争性。

  第二个问题,就是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还有我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有我们整个税收中介服务市场都还不够,都还不成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适当的考虑税收征管改革的配套推进。比如说个人所得税未来改革当中,我们还要注重源泉的扣缴,我们房地产税开征的范围,要适当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你开征房地产税你对公民的信息不清楚,你怎么办?所以说我们要采取逐步过度这样的方式来推进,考虑到我们征管的实际范围。这个是我们考虑中国国情当中,恐怕最为重要的两个问题。如果我们要考虑到未来税制改革,要通过完成立法程序,增强税收立法的透明性、公平性、科学性这个来解决。中国未来税制改革,一定要通过税收立法的完善来有所推进,而不是现有的政府内部通过行政性的政策的形式来出台,这样来增强财税法制化的水平,更好的控制、约束国家的征税权,更好的保护私人的财产权,来增强我们公众对公共政策,对政府治理的参与,来建设一个现代政府。

  【施正文】: 谢谢各位网友,非常关注这些问题。我想我们都是在为中国的法治的发展,为中国社会公平和发展来提出我们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我认为这样的讨论非常有必要。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各种政策的出台,各种法律的立法,来推进我们社会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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