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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洗钱案二审改判 夫妇获刑18年与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3日16:3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二次金改(二次金融改革)”案及陈水扁洗钱案,台湾高等法院13日下午做出二审宣判:陈水扁从一审无罪被改以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吴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诉。

  此外,台湾高等法院判陈水扁并科罚金1.8亿元(新台币,下同),褫夺公权9年;吴淑珍并科罚金1.2亿元,褫夺公权8年。

  所谓“二次金改案”系台湾元大证券合并复华金控过程中,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向元大马家索贿2.1亿元,其后指示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马永成为元大马家联系前陈水扁当局“财政部长”林全,协助元大并购复华金控。

  洗钱案是指扁家将原本存放在“国泰”世华保管室中的7.4亿元,从保管室搬运到元大马家金库、再转汇到瑞士威格林银行,又汇到美国买房子、以及部分用在以人头购买宝徕两户住宅等过程,被指构成洗钱。

  此前,二次金改案于2010年11月5日一审判决陈水扁夫妇及所有被告均无罪。一审合议庭认为,金控合并并非法律列举的台当局领导人职权,金控业者付给扁家的6亿多元,与当局领导人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判扁夫妇及所有被告无罪。

  但当时台“最高法院”认为,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的行为,只要与职务具关联性,就有职务影响力。台“最高法院”与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周占春合议庭的见解“南辕北辙”,因此使金改案的二审见解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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