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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兵役法 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9日09:4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0月29日电 (贾天勇 周兆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此次兵役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此外,新兵役法还规定:军人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修改后的兵役法将原有的的应征最低年龄由十八岁改为十七岁,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对军队征兵与国家机关团体招聘相冲突时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旅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这一规定保障了军队高素质人才的招收。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向协调,与社会进步向适应。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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