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律师昨日正式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免除劳教;永州公安所说的“被救者”周兰兰再次否认自己自杀
11岁幼女遭轮奸案 追踪
6日上午,在湖南省白马垅劳教所,律师胡益华和甘元春会见唐慧,正式成为她的委托代理人。“我和胡益华律师是在省外谋生的湘人,我们都希望湖南的父老乡亲活得更有尊严,这样在外游子脸上也有光。”昨日,两位律师正式向湖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希望免除唐慧劳教。
劳教理由都非事实?
据胡益华在人民网的微访谈上介绍,唐慧目前身体状况尚可,生活用品不缺,但精神状况很差,非常担心女儿。唐慧认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上所列举的都不是事实。
6日,胡益华和甘元春起草了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昨日正式提起行政复议。据悉,行政复议的递交对象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唐慧请求,依法撤销永州市劳教委2012年8月2日作出的永市劳决字[2012]第8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劳教决定),恢复她的人身自由。“我们将会代理她继续对未被惩处的犯罪行为进行控告以及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措施,直到唐慧获得自由,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处理。”胡益华说。
四大理由驳斥劳教
在这份行政复议书中两名律师提出四点事实和理由:第一,劳教决定隐瞒公安人员对申诉人及家人的系列犯罪行为,错误将申诉人依法维权认定为闹访、缠访。第二,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亵渎法律、滥用权力。第三,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唐慧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程序违法。第四,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该制度不合法。
甘元春律师则在微博上表示,他曾向永州市公安局提出查阅、复印唐慧劳教案的材料,但遭到拒绝。
“被救者”再发声明否认
此前,在幼女强奸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之一秦某的代理人称,秦某在冷水滩看守所关押期间,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被秦某救下,因秦某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给予量刑考虑。不过周兰兰在今年2月曾公开否认被救一说。
而就在6日,甘元春律师在微博上贴出了周兰兰的一份声明。这份声明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6日,由于周兰兰右手残疾,这份说明由她口述,由其丈夫代写,周兰兰按下了红色手印。其内容称:“本人周兰兰因为儿子1997年8月3日的医疗事故,于2006年3月1日上访国家信访局,于2007年5月22日因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被押在永州市冷水滩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本人没有任何自杀的行为。”
本组文据中新社、《北京晚报》
五大疑问仍亟待解释
1.渎职民警仅获党内严重警告,公平?
女儿乐乐失踪后,唐慧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失踪案”立案侦查,负责人为原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刑侦队杨军祥。立案后,唐慧根据线索,在柳情缘休闲屋外潜伏10余天,确认乐乐在里面。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杨军祥报告并要求其出警,杨军祥来到柳情缘休闲屋后,发现了乐乐,却拒不解救,扬长而去。而杨的行为符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的立案标准,涉嫌渎职犯罪。但是,还是在唐慧抗争的情况下,零陵区纪委才给予杨军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2.唐慧以死相逼派出所才立案,公平?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但派出所拒绝立案。直到唐慧前往湖南省公安厅进行控告甚至“以死相逼”,永州市公安局长批示后,才于2007年1月5日立案。
3.百余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平?
根据该案材料,唐慧多次恳请调查乐乐被强迫卖淫的宾馆摄像资料和住房登记,侦查人员拒不调查,导致上百名嫖宿幼女的嫖客无一人被追究刑责。
4.民警报信仅被党内警告,公平?
根据材料,2007年1月,被告人秦星被抓后,民警魏晓辉帮助秦星与犯罪嫌疑人陈刚串供。魏晓辉在明知陈刚(后被判处无期徒刑)为该案的主犯的情况下,未对其抓捕,并串通他人对其通风报信,使陈刚得以遣散大量的卖淫女,被告人秦斌逃脱达4年之久。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魏晓辉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严重渎职犯罪。后经唐慧抗争,被曝光查实。2008年,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仅给予魏晓辉党内警告处分。
5.民警制造“假立功”,公平?
2011年3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对于秦星的辩护人提出秦星在看守所期间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有立功表现,经查,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
据此,唐慧多次向永州市公安局反映情况,要求严惩民警渎职、包庇犯罪的行为,永州市公安局拒不理会,申请人被迫向湖南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其间还有省妇联工作人员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