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原副总经理受贿178万获刑八年

2012年11月29日19:29  法制日报

  法制网海口11月29日电 (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 通讯员 林玥 冯怡) 海南电网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日亮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23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78.3万元。经海南省检察第一分院审查终结,11月29,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其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日亮在担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和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3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8.3万元。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李日亮到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全部23宗犯罪事实,其中有22宗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并能退还全部受贿款项,有悔罪表现,减轻处罚。判决宣判后,李日亮当庭认罪伏法。

(原标题:海南电网原副总经理受贿178.3万获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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