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秦皇岛12月12日电(田义丰 王鹏) 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3月28日发生的“3.28”渤海渔业纠纷海上致死案进行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中,刘某、朱某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刘某某等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早7时许,在得知在海上捕捞海域的人说有其他渔船让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沟渠寨渔船起网后,被告人刘某召集被告人朱某、穆某等人到沟渠寨码头门卫室商量此事,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到门卫室说“你们出海看看去,不行就给他们磕去”,说完后就走了,后商定驾船出海将其他渔船赶走。
当天10时许,被告人刘某、朱某、穆某等人驾驶7条渔船,带领其他被告人出海,在北纬39度53分、东经119度52分渤海海域,刘某、朱某等人驾驶渔船对来自河北省昌黎县的冀昌渔5056和来自河北省乐亭县的冀乐渔3369渔船进行撞击,并向两只船投掷酒瓶、石块等,冀昌渔5056渔船被刘某、朱某的渔船先后撞击后翻船,船上9名船员落水。
在撞船结束后,刘某渔船船员救上一落水人员,在不确定该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刘某等人将该人扔入海中;穆某渔船救上5名落水船员。冀昌渔5056渔船船员赵某等3人死亡,船员常某失踪。经鉴定,赵某等人为溺水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穆某等4人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冀乐渔3369渔船损失45730元,冀昌渔5056渔船损失212150元。另查明,失踪人常某尸骨被发现后其丧葬费由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人民币28050元。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聚众斗殴,刘某组织指挥实施聚众斗殴,朱某驾船撞击对方渔船导致对方一条渔船翻船,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另有4名被告人把从海中救上船的落水人员,在不知生死的情况下又将其扔入海中,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其他被告人因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4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余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获判处有期徒刑。
同时,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犯罪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