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设计
编者按
广东毗邻港澳,向来领风气之先。港澳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法律制度设计,例如,申报对象都是突出有权官员和关键岗位官员,港澳两地均对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本期深度报道将详细介绍港澳在财产申报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共同之处及特色。
申报主体
香港:并非所有公务员都要财产申报
香港的财产申报主体并未包括所有公务员,而是按照职位来划分。香港将应当申报财产的职位分为第Ⅰ层职位和第Ⅱ层职位。
第Ⅰ层职位:
由香港特区政府指定,包括40个主要职位:(1)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审计署署长、11名局长、18名常任秘书长;(2)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3个职位)。
第Ⅱ层职位:
由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发出《通告》或《通函》,对财产申报职位提出指引,确定必须申报职位和指定申报职位。目前,香港公务员队伍有16万多人,须申报财产的第Ⅱ层职位大约有3100个。
必须申报职位包括:(1)第Ⅰ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2)第Ⅰ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
指定申报职位是指由各局局长、部门首长所指定须申报投资的非首长级职位。该类职位由各局局长、部门首长自主确定,要求其根据运作经验,把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职位列为需申报财产的职位并报公务员事务局。
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Ⅰ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需要时,可以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第Ⅰ层的职位。
澳门:所有公职人员都要财产申报
一是公共职位据位人,包括:(1)行政长官;(2)主要官员,包括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海关关长;(3)立法会议员;(4)司法官员;(5)行政会成员;(6)公共行政部门,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的领导、主管人员,以及其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和监察等机关的主席及成员;(7)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公共财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8)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9)其他等同领导及主管职位者,尤其是办公室主任、顾问及技术顾问。
二是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的人员,主要有:(1)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2)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3)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4)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5)海关人员。
申报内容
香港:重点放在个人投资方面
主要内容有:(1)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2)配偶的职业;(3)除每年申报投资外,其间进行的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单次交易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七天内申报。
香港《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3条对须申报和呈报的“投资”作了进一步细化,列明:(1)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投资、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以及在地产或房产(包括自住的物业)的任何权益;(2)包括但不局限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期货、期权合约和其他产品;香港盈富基金;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及由公务员拥有、但以其配偶的名义或代行其事的其他人士或代理人或公司名义持有的上述任何投资。
澳门:申报内容规定得十分广泛
主要有:(1)不动产;(2)工商业场所、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资本参与;(3)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4)有价证券;(5)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2011年每公职索引点为62澳门元)的银行账户及现金;(6)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权;(7)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艺术品、珠宝及其他物品;(8)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从工商业活动中取得的收益,从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及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9)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务;(10)申报人所兼任的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11)申报人开始或重新开始担任职务前两年内曾服务的实体的识别资料。
申报类别
初任申报是指公职人员担任特定公职之初的申报。
日常申报是指公职人员在任期间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其中又包括定期申报和财产有重大变动时的申报。
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在离开所任职务后应进行的申报。澳门规定,申报人自终止职务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最新资料的申报书。香港规定当局需保留所有申报的资料,直至有关人员离开政府后五年,以便调查任何在该官员任职期间发生、但离职后才披露的利益冲突事件。
申报程序
(1)通知。澳门规定,申报人所属或所任职的部门或机构须在产生申报义务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法定格式的通知书通知申报人提交申报书。
(2)申领申报表。
(3)填写申报表。澳门规定,申报人的配偶有提供资料义务。
(4)提交申报表。澳门规定,申报表经工作人员签收后,在提交者面前放入相应的封套内密封。
(5)审核。香港公务员事务局长和各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或其指定人员会使用财产申报表内提供的资料,以评核申报人的私人投资是否有利益冲突,或是否不符合有关的公务员规则及规例以及是否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纪律处分。澳门规定,申报书经整理成卷宗后,须呈交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审阅。
(6)存档。香港将财产申报资料列为机密件进行管理,申报资料只有在申报人退休、离职5年后才可予以销毁。澳门为每个申报人建立财产申报卷宗,对申报资料立档保管。申报人死亡5年后或终止职务15年后,即销毁申报书。
信息公开
香港对财产申报内容的公开十分审慎,力求在接受公众监督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目前,只要求担任第Ⅰ层职位的人员每年登记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及权益,以供提出要求的市民查阅。担任第Ⅱ层职位的人员只作财产申报,不另行作财产登记,因此也就不需要将个人财产情况向公众公开。
澳门现在执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只要求依法申报但不接受公众检视。但澳门《财产申报法》正在修订,新法执行后,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包括检察官、法官等司法系统官员)将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检视。澳门对财产公开的内容也作了严格限定,并没有将财产申报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只包括:(1)不动产数量,但无需公开具体地址;(2)公司参股状况,含股份说明及出资情况;(3)参与非牟利团体组织的职务。
受理机构
香港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统筹、指引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但对申报资料的处理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在澳门,财产申报工作分别由廉政公署和终审法院负责。终审法院办事处负责受理和管理公共职位据位人以及廉政公署工作人员提交的申报书,廉政公署负责受理和管理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提交的申报书,在反贪局技术支援厅设立财产申报组。
法律责任
港澳两地均对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澳门明确区分了拖延申报和不实申报。对拖延申报,会给予停薪和罚款处罚;如不遵守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勒令提交申报书者,会触犯违令罪,可被处最高刑期1年的处罚。对不实申报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如因不可宽恕的过错所引致,则罚款;如故意不实申报,受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的处罚,最高刑期3年,还可判处罚金;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3年,申报人配偶不遵守者最高刑期2年。
香港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财产,都属于违纪行为,违纪人员可能会因情节轻重而被革职或勒令退休。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6条,公务员如未能遵守任何申报投资规例和规则,包括没有呈报与公职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均可能遭到纪律处分;如有运作需要以及法理依据支持,更可受其他管理措施规管,例如被指令放弃投资、禁止购入或出售有关投资或把有关投资由他人全权托管。
隐私保护
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也称为申报投资制度,是根据自愿披露资料以保障申报人本身权益的原则而制订。
澳门规定,经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授权,财产申报书必须由负责接收的工作人员签署后,在提交者面前放入相应的封套内即时密封,以保障申报人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