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统筹 戎明昌
一宗发生在佛山顺德区的“年终奖纠纷案”,劳动者和企业互有胜负,至少70余万元年终奖悬而未决。一份在企业网站上不知真假的内部规定,成为决定双方胜负的重要证据。若说“内部规定”是真,佛山当地公证处不肯公证;若说“内部规定”是假,广州市海珠区的公证处却肯出具公证。
异地公证是否有效?目前,广州市司法局正在调查此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劳动者的上诉。
高管辞职后索要巨额“年终奖”
魏先生原为广东某大型集团下属的二级集团的中国营销总部副总裁兼中央空调经营部总经理。由于企业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魏先生于2010年7月辞职。
魏先生认为,2011年春节前后,原单位副总裁级别员工的年终奖金(在该企业也称为浮动工资、绩效奖励)在250万至300万元之间。自己辞职前工作业绩优良,年终至少应该得到浮动工资145万元。
然而,企业既不支付他7月份的固定工资2万余元,也拒绝支付他年终奖。魏先生开始与企业打起了劳动纠纷官司。
2011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查明,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魏先生所称的“年终奖”,属于基本工资之外的绩效工资范畴。该企业总部有《薪酬管理办法》,明确“离职人员按出勤月数计算并支付浮动工资”。
一审法庭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广东某家电集团的下属公司,被告在庭审中否认总部的《薪酬管理办法》,却又在法院审理的另外一件案件中出示了相反的证据。由于企业拒不向法庭提供2010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的相关证据,法庭参照魏先生2009年度的年终奖情况及现有证据,一审判决企业支付拖欠魏先生的固定工资2万余元,并支付魏先生浮动工资72.7万余元。
劳动者指责公证处违法
一审判决后,企业不服提出上诉,本案被发回顺德法院重审。
重审中,企业提出的一份“新证据”,成为双方争议、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
企业认为,集团总部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当然适用于自己,被告有自己独立的薪酬、绩效制度。而根据自己在内外公布的内部规定,“财务年度结束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
由于该规定是在企业自己管理的内网上出现,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明。根据证据规则,它必须通过公证处公证,才能提交法庭。
佛山地区的公证处没有对此公证,但是,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为企业提供了公证,这遭到了原告方的强烈质疑。
魏先生的代理人杜律师认为,公证书没有合法性。但是尽管原告方强烈质疑海珠区的这份公证书,但是重审此案的法庭没有回应。本报记者从重审判决书看到,判决书没有对“新证据”合法性展开论述,仅以“来源”合法为由,一句话简单略过,予以采信。并因此判决企业胜诉。
为此,魏先生及律师一面以“违法公证”为由向海珠区司法局、广州市司法局举报投诉;一面不服重审判决,就此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海珠区公证处:
全国网站都可公证
为何佛山当地公证处没有公证,而似乎毫不相干的海珠区却可以?海珠区公证处一位姓胡的主任助理答复记者称,该公证书没有任何问题,“就应该且只能在海珠区公证处做”。其理由是事件的“行为地”符合及可以。胡助理认为,在公证处打开电脑,能浏览到申请公证的网站,这就能够纳入该公证处的受理范围。
记者就此提出,照此说法,全国网站的公证是否都可以在海珠区受理?胡助理说,“全国、连全球都可以”。
随后,记者又就此案致电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该处表示,不能出具公证。理由为该公证处不受理网站制作人对自己网站内容的公证,因为无法切实审查网站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专家:
网络公证须慎重
广东省法学会专家认为,网站公证是对传统公证的一个挑战。法律对书证有“原件”的要求,传统的书证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司法实践中,异地公证的效力问题存有争议,但是既然法律有规定,公证处不应超越核定执业区域受理业务。
公证机构应当在当事人适格性和提取证据主体方面严格审查、慎重对待。
(原标题:一张异地公证书 挡住70万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