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建议参照新华字典

2013年01月11日09:51  法制日报

  □旅游立法 本报记者席锋宇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了旅游法草案。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中指出,虽然旅游法草案二审稿关于旅游的定义相较于一审稿有了很大变化,但仍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旅游定义需要更加精准

  根据旅游法草案二审稿,旅游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

  周声涛委员说,什么是旅游?新华字典的解释为旅行游览观光。“旅,首先要动起来,要走。但光走还不行,还要看,要游览、观光,这样才是旅游。”周声涛认为,草案二审稿是用旅游活动定义了旅游,必须对旅游的定义进行进一步推敲。

  对于草案关于旅游的定义中“在我国境内的或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这一表述,周声涛委员也表示疑惑。个人到国外的旅游叫不叫旅游?“我不知道这里的‘组织’是什么含义,我理解‘组织’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至少两三个人才叫组织。”周声涛说,新华字典里的六个字“旅行游览观光”已经比较准确明了了,建议旅游法可以以此作为旅游的定义。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建平也认为,旅游法草案中关于旅游的定义还是不太准确,仍存在值得推敲之处。如公民在常住地的休闲、娱乐等活动,或与外地来的朋友、亲属共同休闲娱乐等,是否属于旅游行为,是否适用本法,草案对此还不明确。

  景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旅游法草案中关于旅游促进的相关内容也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贺文建议增加“项目管理”的内容。即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并将其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

  周声涛委员认为,草案中有很多地方都讲到了规划的问题,甚至还单独列出一章,对规划的问题多次重复。他认为,旅游虽然需要规划,但毕竟是市场行为。对于一些条文中的提法,在文字上应该进一步推敲。

  王贺文代表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景区开放条件”中的最后一句“批准机关审批景区开放申请,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改为“批准机关审批景区开放申请,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王贺文说,有的景区涉及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提出现在的修改建议也是征求了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1980年有一个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有这样的规定,这样修改可以与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衔接。

  旅游规划应当更加科学

  旅游法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金硕仁委员说,实际上许多设区的市旅游资源并不丰富,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是那些山清水秀的地方,那些具有文化古迹的地方,比如云南的丽江、大理、西双版纳等。建议将其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张中伟委员也认为,旅游立法规划很重要,一定要秉承科学规划。而且在规划当中,要把开发和保护特别是精品线路的规划搞好。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说,考虑到边疆地区自然景观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资金投入不足等因素,建议在草案第四条旅游业发展遵循的原则中增加“国家在产业政策和资金方面扶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少数民族旅游产品”的内容。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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