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招标案涉事高管利用广告招标收好处费

2013年01月11日10:15  法制网

  时间: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胡新桥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邢宜宣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省武汉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资源部原经理邓宏武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武汉地铁集团多名工作人员坐满了法庭内的20多个旁听席位。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除了指控邓宏武在武汉轨道交通2号线广告招标中收取广告公司30万元“好处费”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邓宏武自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多次利用广告招标收取121.5万元贿赂。

  评委由广告公司员工推荐

  庭审中,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宣读了该院查明的邓宏武在武汉地铁2号线招标中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指控,在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招标过程中,为捞取“好处费”,邓宏武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根据事先接洽的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编制招标文件条款,回避对该公司不利条件。

  为确保能够中标,邓宏武还要求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袁某推荐专家教授担任评委。

  2012年1月12日上午,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招标开标。参与投标的深圳报业集团和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分别为人民币10.18亿余元和7.05亿余元,且两家公司首期预付款额相同。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评审计算方法,深圳报业集团报价评审分高出广东某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约11分。

  为达到让后者中标的目的,以业主代表身份担任评委的邓宏武提出,要评委考虑“报价最优,而非报价最高”的倾向性评审意见。同时,邓宏武要求深圳报业集团出具其在深圳地铁广告经营及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解约、腐败等问题的澄清函。

  最终,此次招标过程中,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总分值略高于深圳报业集团的分数排名第一。

  2012年1月18日,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公示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当日下午,该广告公司员工陈某即将30万元现金送到了邓宏武家中,并交给了邓的妻子。

  后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广告招标一事被媒体曝光,舆论纷纷质疑此次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2012年2月19日,武汉地铁集团宣布地铁2号线广告招标无效。2月26日,邓宏武为掩盖犯罪事实,让妻子将30万元“好处费”退还。

  交代利用招标收“好处费”

  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邓宏武担任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资源部经理。地铁2号线广告招标,并不是邓宏武第一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除收取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以外,邓宏武还有多项涉嫌受贿的事实。

  2008年10月,邓宏武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湖北某广告公司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地铁2号线D标段附加螃蟹甲站施工围挡广告经营权合同,后索取现金10万元;

  2010年下半年,武汉地铁指挥中心大楼广告牌招标过程中,邓宏武为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取现金5.5万元;

  2010年10月,邓宏武事前授意武汉某广告有限公司按照地铁集团的要求制作营销方案,顺利中标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站内广告位Ⅱ标段经营权招标,收取该公司股东邓某名下20%的干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

  2011年2月至2012年春节前,邓宏武为武汉某户外传媒有限公司在延长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户内广告和列车展板广告经营权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取人民币6万元。

  2012年3月,地铁广告招标涉腐内幕曝光后,迫于压力,邓宏武到有关办案单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121.5万元。

  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宏武当庭认罪悔罪,但同时认为自己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邓宏武的辩护人认为,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邓宏武的身份和犯罪情节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辩论。

  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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