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防止好心施救者反遭诬陷

2013年02月25日12:17  南方新闻网

  南都讯 记者孙天明 好心救人反遭诬陷,让很多人不敢再施救,深圳正致力改变此类怪象。在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旨在阻止“见义不为”,防止“恩将仇报”。该草案引入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等保护救助人也引发争议。 

   1月上旬,深圳已将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说,由于我国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作侵权人对待,混淆救助与侵权的界限,因此需制定专门法规保护救助行为。

  王璞表示,制定该条例可以遏制近年一些不正确案例引起的社会道德滑坡趋势,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人性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索赔。同时,鼓励、保障好心救助行为,重树、弘扬乐善好施美德以及互助互信的社会风尚。

  尽管征求意见时部分条款存有争议,但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稿并未进行修改,其中核心条款是针对救助人的保护举措。王璞说,提供救助行为的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包括:一是被救助人指责其遇到的险情本身就是救助人行为所致,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前实践中遇到的多是此类情况;二是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加重其伤害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要求救助人承担救助不当的赔偿责任,目前实践尚不多见,但有可能发生,“如果让救助人负有严格的无过错救助责任,将会增加救助人的顾虑,不敢积极主动施救。”因此,草案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应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此次草案仅15条,千余字,也被称为“微条例”。但市人大认为,条例是适用于对某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鉴于草案仅15条规定,没有章节划分。因此,该立法采取条例的名称是否合适需要研究,一些条文还需要修改完善。

  焦点问题

  是否全适用无过错推定?

  有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被救助人的险情是救助人造成,一概规定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适?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经多次研究论证,实践中被救助人遇到的险情的确存在既可能是救助人造成,又可能不是救助人造成的两种情况,但若一概规定对救助人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们对遇险人实施救助,也不利于遇到险情急需得到援救的人的利益保护。因此,草案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权行为人。

  重大过失是否也要免责?

  草案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行为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或者加害故意,救助人对被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借鉴美国等国家立法规定: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故意或者恶意,救助人不承担救助不成功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对一般过失予以免责。

  王璞表示,市政府在审议时认为什么是“重大过失”不好界定把握,担心不利于鼓励提供救助。因此,草案没有采用这种表述,而是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常注意义务”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个案实践予以掌握。

  让被救助人举证公平吗?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于保存、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

  深圳大学法学院尤乐博士说,虽然民事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被救助人限于能力或情势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并不一定意味着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救助人也有可能规避自身过错,出于平等,行政机关和法院也有权力调查,帮助被救助人弥补举证不足的缺陷,因此即使被救助人无法提供证据,也不一定意味着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王璞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对其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还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行为也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为道德立法与法理相悖?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界人士表示,为道德立法本身是法理极为反对的事情,“道德批判不一定是法律要追究的”,不能将主张权利的被救助人先行作有罪推定,更不能将泛道德化的理念纳入法律,使之与法治原则相冲突,道德立法表现出愚昧无知。助人行为在法律上早有定论,就是“无因管理”,《民法通则》早已为此类行为的权利义务以及由此引发纠纷如何解决加以规定,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无因管理”既有法规和民事诉讼程序而在个案中定纷止争、体现正义;根据《立法法》第8条,民事基本制度应以法律规定,特区立法实际上已经逾越应有权力范围。

  对此,王璞表示,条例关于救助人民事责任和被救助人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为救助人提供保护的主要措施,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不同程度体现,因而不属于创设性规定,是实施性规定,即是对现有法律中有关原则、制度的具体执行。条例中的其他保护规定主要是关于政府提供的一些保护、鼓励,不涉及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该条例。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中铁隧道逾百名员工打砸抢烧云南村庄
  • 体育欧联-切尔西绝杀惊险晋级 国米总分5-0
  • 娱乐郭晶晶素颜护肚显孕味 霍启刚护航(图)
  • 财经酒鬼酒塑化剂余波未平获省长质量奖遭疑
  • 科技谷歌发布高端触屏笔记本拟与苹果竞争
  • 博客北电艺考明星脸(图) 台湾看病经历(图)
  • 读书揭秘:民国被搅乱的春节吃不上汤圆
  • 教育吐槽90后女生恋爱起步价 你拖后腿了吗?
  • 育儿手掌大早产儿挑战极限已存活11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