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规定可向辩护人提供电子卷宗

2013年02月28日19:37  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 通讯员 林玥 陈红红

  为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深化检务公开,规范管理,海南省检察院今天下发了制定的《海南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文规定辩护律师、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提前预约,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双方确认的预约时间安排阅卷并提供电子卷宗。

  据了解,该《管理规定》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可以使用自备的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采取拍照等方式,也可以申请案件管理部门提供刻录、复印、打印服务,检察机关仅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一律免费。

  《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到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申诉的,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切实保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据悉,该《管理规定》共16条,在维护和保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提供便利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符合新刑诉法的规定。同时,检察机关制定了《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登记表》、《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关材料清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预约阅卷登记表》等,增强了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等程序的规范性,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另外,检察机关还就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听取意见预约电话、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等事项在省检察院门户网天涯正义网上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海南省检规定可向辩护人提供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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