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被公司诉至法庭 国土局行政首长出庭

2013年03月01日00:56  市场星报

  星报讯 (本报记者)昨日上午,一起“民告官”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墨荷园公司”)因土地使用权登记争议,将合肥市政府送上被告席。合肥市政府接到起诉后,委托合肥市国土局行政首长童贤超出庭应诉。据悉,本案为《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修改后,以市政府为被告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昨日上午9点,原告由墨荷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告合肥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荣远公司”)代理人均出席。法庭现场,合肥市法制办特组织了县(市)、区政府及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市直部门行政首长及法制机构负责人旁听。

  据了解,原告墨荷园公司于2004年、2011年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西段两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商业开发。2012年3月10日,墨荷园公司与荣远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2012年5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荣远公司。今年1月14日,墨荷园公司向合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荣远公司利用墨荷园公司作废的公章和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合肥市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庭审中,行政首长童贤超显得十分沉着,对于原告起诉状的内容,进行逐一答辩。“原告是否进行了公章变更,在申请材料上的公章是否作废,与答辩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关联性。”童贤超表示,由于申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的确为原告曾经长期使用,是否已经作废,何时作废,须通过一定程序或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此公章已作废以及作废时间,不能由原告单方面主观认定。

  其次,合肥国土局在没有获知此公章已作废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此申请材料和拒绝办法土地证,因此,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此外,截止2012年5月2日,两法院对涉案土地的查封已全部解除,而合肥国土局进行变更登记以及颁发新证为2012年5月2日,因此变更登记、颁发新证行为完全合法。

  该案未当庭宣判

  新政解读:今后民告官,有诉必应

  合肥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改变了过去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不见官,领导出庭出不了声”的现状,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协调和案件的妥善解决,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按照新办法,从今往后,如果“民告官”,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都要出庭应诉。

  如果民告官、依法见不到官,行政首长将会被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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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告房管局  副局长出庭应诉

  星报讯(王鹏 记者 马冰璐)昨日上午8:30,庐阳区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李先生状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同意其购买集资建房后,又拒绝为其办理权属登记,要求法院判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倪红副局长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对自己的论点进行了举证,并进行了多轮法庭辩论。上午9:25,庭审结束,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标题:合肥市政府成“被告”  行政首长出庭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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