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嫖宿幼女罪应废除 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013年03月13日06:39  法制日报
贾春梅代表领衔提出4件议案均涉及未成年人保护。 贾春梅代表领衔提出4件议案均涉及未成年人保护。

  ■文/图本报记者张媛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可以说是《法制日报》的老朋友了。作为来自基层政法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已经第六次到北京参会的贾春梅,每年都是《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对象。

  今年贾春梅领衔提出7件议案,其中有4件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

  “这些议案均来自我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贾春梅说,从1990年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由她担任公诉人开始,20多年来,她一直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侵犯幼女性犯罪处刑较轻

  近几年,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件不断发生。而对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少有重刑判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我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嫖宿幼女罪应该删除。”贾春梅说。

  虽然已过了很久,但一位受害未成年少女母亲的话还一直萦绕在贾春梅的耳边——“为什么不算强奸?孩子这么小,什么都不懂。”

  “正因为孩子小,所以我们才要特殊保护。”贾春梅说。在她看来,1997年立法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也确实对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至今日,对于这一罪名应该重新进行审视。

  据介绍,近几年,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贾春梅指出,这其中有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但是嫖宿幼女罪对一些侵犯幼女性犯罪的处刑相对较轻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在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今天,以嫖宿幼女罪处罚该罪名的外延所包含的犯罪行为的时代已经过去,刑法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来适应时代的要求。”贾春梅说。

  因此,贾春梅建议,删除嫖宿幼女罪,此类犯罪行为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重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未成年人心理上、身体上不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误入歧途的弱点,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日渐增多。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贾春梅指出。

  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参与的团伙犯罪中,有超过一半的犯罪团伙存在成年人,而这类犯罪团伙中大多是成年人对团伙起组织、领导作用。

  为此,我国刑法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并且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贾春梅却说,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涵盖组织犯,现行刑法关于主犯的规定也体现不出对成年组织者的重点打击,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无法适用于“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

  为此,贾春梅领衔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的议案”,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规定“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被判五年以下不能影响就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了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此后短短3个月内,仅广东省中山市就有12宗案件12人被“消灭”。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贾春梅解释说,这是为具有前科的青少年提供的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他们良好表现、认真悔过,避免受到社会歧视,较好回归社会,防止再次犯罪。

  然而,虽然这一制度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贾春梅却指出,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差别地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就业准入资格进行了限制,这就使得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也规定了有关未成年前科封存制度,该制度应该与前科报告免除相衔接。这里的封存必须是面对所有就业等情况下的封存。但是,刑诉法前科封存制度的但书规定与其他法律相结合,便使得前科报告免除制度难于真正发挥实践效用。”贾春梅说。

  为了让“问题”少年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贾春梅认为,应从两方面对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免除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规定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影响其就业;另一方面,有关单位也不得在自然人就业时调查其在未成年时期的五年有期徒刑的前科情况,被调查单位也不得出具相关证明。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原标题:嫖宿幼女罪应废除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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