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者处罚比原作者更重当事人称遭“抹黑”
网友转发假疫情被拘惹争议
核心提示
转发别人的微博,在许多网友看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不过,贵州省贵阳市网友“西门官人”却遇上了这么一件事:转发别人的一条微博被拘留了10天。
这条微博称,贵阳市金阳活禽市场检查出H7N9全部呈阳性。后来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让人纳闷的是,此微博的作者“李红HOHO”(网名)被拘留5天,“西门官人”转发该微博,并注明“求证”却被拘留了10天。
4月24日,“西门官人”对记者说,他怀疑疑有人在“抹黑”他。
知名律师周泽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无证据证明“西门官人”明知转发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而予转发,该案处罚就属适用法律错误。另据《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处罚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原作者被拘留5日,转发者拘留10日,显属不当。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如果公民没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只是听信了别人的消息人云亦云,对此,国家应该通过发表真实的消息来以正视听,而不能动辄处罚人云亦云的公民。因为只允许“发表正确的言论”,就等于取消了言论。
本报记者 雷鸿涛 实习生 曹璇
●“贵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的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要我删掉微博。我说不删,我玩微博有我的自由,对不对?”“西门官人”说。
●在律师周泽看来,如果警方没有证据证明“西门官人”在主观上有散布谣言的故意,根本就不应该处罚他。“西门官人”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性和恶意,不应该受处罚。
●“西门官人”告诉记者,他的微博经常发布一些“事件真相”和“敏感信息”,为此,他曾被相关部门请去“喝茶”。
●周泽认为,对每个普通公民来讲,去核查每一条信息的真实性是做不到的。对政府来讲,面对网上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而没有必要和理由对所有传播信息者都予以处罚。
事件:
转发疫情微博被拘10天
4月6日,网友“李红HOHO”用苹果手机发布了这样一条微博:“亲爱的们,金阳活禽市场今天检查H7N9全部为阳性,请大家暂时远离(该市场)。”
网友“西门官人”,本名姓龚,今年25岁。
“4月8日,我转了此条微博,并加上了‘求证’二字。”“西门官人”对记者说,如果知道这是虚假信息,他肯定不会转。
当晚,“西门官人”接到了一个电话。“贵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的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要我删掉微博。我说不删,我玩微博有我的自由,对不对?”
据当地的一家媒体报道,新浪微博用户“李红HOHO”是一名名叫李某的20余岁女子,她首先发出了那条微博。
腾讯微博用户“caihong”也发了一条类似信息的微博,称观山湖区发现H7N9疫情。
4月8日下午1时,龚某(即网友“西门官人”)在手机上浏览到“李红HOHO”的微博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这条消息发布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
截至4月8日下午6时,该微博累计被转发383次,评论63条。
4月8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消息,截至当时,该省未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或疑似疫情。3人的行为属于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恐慌”。
4月9日,当地各大报纸也刊发了辟谣消息。
4月9日下午4时左右,几辆小车停在了“西门官人”的家门口。“他们来抓我时,旁边有人摄像,结果我就上了电视。”“西门官人”随后被拘留。
记者看到,这份《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显示,龚某因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天,现拘留于贵阳市南明区行政拘留所。时间是4月9日,落款为“贵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
争议一:
转发微博
被拘留是否合法
对此事件,贵阳当地媒体报道时,引用了贵州省社科院社会学所黄德林所长的分析:“在法律框架下,网络的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是画等号的。龚某等3人发布、转发的虚假信息的微博,让更多人在不明真相中信以为真,即使他们的行为是发生在虚拟世界,但干扰的却是现实生活,为法律所不能容忍。”
周泽,知名律师,《南风窗》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2008“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长期关注公益维权及言论自由的捍卫。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警方对“西门官人”拘留10日的做法不合法。
周泽分析,警方拘留适用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其具体内容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该条款强调的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必须明知是谣言还去散布,明知险情、疫情、警情是不真实的,还去谎报。
从本案看来,“西门官人”并不知道微博上信息的真假,他只是转发并想予以“求证”。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说,网友“李红HOHO”违背客观事实,通过微博谎报疫情,应当予以处罚。在本案中,处罚“西门官人”的行为却值得商榷。
“西门官人”在转发微博时表明了“求证”。所以他没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以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之处罚。
在周泽看来,如果警方没有证据证明“西门官人”在主观上有散布谣言的故意,根本就不应该处罚他。“西门官人”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性和恶意,不应该受处罚。
4月24日,记者致电贵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称其不接受媒体采访,除非经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批准。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局政治部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请等待请示领导后再作回复”。
截至发稿前,记者仍未得到回复。
争议二:
转发者处罚
比原作者更重
此事件中,据记者了解,警方传唤网友“李红HOHO”(李某)和另一名转发此信息的网友“caihong”(蔡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对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让人纳闷的是,转发者“西门官人”却被拘留10天。
记者注意到,当地媒体报道此事时提及:由于李某、蔡某二人的粉丝量只有几十人,造成的影响较小。而龚某粉丝较多,转发的谣言得以快速传播,引起社会恐慌。
欧爱民称,网友“李红HOHO”被拘留5天,而网友“西门官人”作为转播者被拘留10天,确实有违平等原则。
周泽也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它的处罚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确定处罚的轻重,必须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情节比较严重的,才能处最高的处罚,即拘留10日。
从“西门官人”的行为来讲,他只是转发消息,这种行为与散布谣言是有区别的,从情节的严重性上来讲,也是有差异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与违法的行为、性质相称。“处罚没有与行为、性质相称,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在“西门官人”看来,此次拘留事件,他怀疑有人在“抹黑”他。
他告诉记者,自己微博经常发布一些“事件真相”和“敏感信息”,“比如哪里又闹事了。这让有关部门感到不安。”为此,他曾被相关部门请去“喝茶”,“他们希望我不要发布敏感信息。”
让“西门官人”颇感意外的是,当地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对其他二人均未透露其隐私信息,唯独对他的姓名、籍贯、年龄等个人信息均予以曝光,而且相关的照片面部还未打马赛克。
争议三:
转发虚假信息
是否都要被处罚
“西门官人”说,转发这条虚假信息的有多人,但拘留的只有3人。目前,还没有人对此作出解释。
现在,网络上存在着大量虚假信息。网友转发这些信息,是否意味着都要被拘留?
周泽说,“我觉得不应该,因为大量转发信息的人,未必知道自己转发的信息是虚假的。”
不过,他同时强调,如果有证据证明转发者知道信息是虚假的,这意味着他在散布谣言,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对每个普通公民来讲,去核查每一条信息的真实性是做不到的。对政府来讲,面对网上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而没有必要和理由对所有传播信息者都予以处罚。
周泽也提醒网友,在转发信息的时候,要进行审慎的判断,从生活经验出发来判断真假。
欧爱民称,网络上充斥许多谎言,需要给予治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为实现网络安全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平衡,世界各国与地区均适用“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即一个人的言论如果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马上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时,国家就可以对言论进行干预,对发言者进行制裁。如果公民无中生有,通过微博发布虚假的疫情信息,肯定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因此对之进行处罚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如果公民没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只是听信了别人的消息,人云亦云,对此,国家应该通过发表真实的消息来以正视听,而不能动辄处罚人云亦云的公民。因为只允许“发表正确的言论”,就等于取消了言论。
周泽表示,如果“西门官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民警的处罚适用不当,他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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