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案改变的人生

2013年05月06日06:24  中国青年报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赵艳锦被释放。

  检索关于赵案的报道,多到此为止。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开始了更为漫长曲折的审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

  关于抗诉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案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重判严惩赵艳锦。第一次判决赵艳锦无罪时,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大闹法庭,当天围堵中院大门,谩骂法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在检察机关未明确表态抗诉前,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属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赵案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4月1日,赵艳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开庭。

  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控、辩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但判决结果却从无罪变成了无期。

  2008年6月12日,保定中院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

  这一次,保定中院采信了第一次一审判决中被否定的证据:郭万祥供认,他与李艳青共同杀害了赵紫旭,他听李艳青说是赵艳锦雇李杀人。赵艳锦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其雇佣李艳青杀死赵紫旭,与郭万祥供述相互印证。赵红章、李爱辉证实接到李艳青自北京用固定电话来电,称赵紫旭是赵艳锦雇佣杀害的,与赵艳锦供述其雇佣李艳青杀害赵紫旭情节相互印证。

  赵艳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桂兰经济损失12462.5元。

  宣判后,赵艳锦、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实尚不清楚,且违反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但是,判决没有明确指出原审哪些地方违反诉讼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决,再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审法官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次庭审证据和第二次基本一样,第二次一审相对第一次一审的变化是赵艳锦有罪证据证明力的补强。

  被告人赵艳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定中院判决,赵艳锦无罪,不负担赔偿。

  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证据,并予以详尽论述:

  1.赵艳锦曾两次供述雇凶杀人,但此后一直翻供否认作案,辩称被刑讯逼供,“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指见到赵艳锦身上有伤)的真实性。”

  2.赵艳锦供述其付给李艳青佣金的来源是王某、赵某的还款,但王、赵二人证明的还款时间与赵艳锦供述的不一致。

  3.郭万祥虽多次供述,李艳青向其转述是赵艳锦雇其杀人,但李艳青转述的赵艳锦支付佣金数额、给钱的具体过程均与赵艳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万祥曾有过翻供,称其一人杀人,与别人无关,杀死李艳青是为了掩盖杀死赵紫旭。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内容又系传来证据,真实性无法查清。

  4.赵红章、李爱辉所证接李艳青打来电话的内容、公安机关提取李艳青录音的内容,均为李艳青称赵紫旭之死是赵艳锦指使其所为,但郭万祥翻供称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行为均系其诱使李艳青所为,目的是将犯罪嫌疑引向李艳青,而李艳青录音中所提佣金数额与赵艳锦供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也没有调取李艳青打电话的记录,现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目的何在、内容是否真实,已无法核查。

  据此,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艳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赵艳锦无罪。

  终审判决书为何“迟到”20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赵艳锦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赵艳锦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赵艳锦案审判长姚志强说,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赵艳锦无罪判决书和委托宣判函。

  无罪判决书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邮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保定至石家庄约150公里,这份无罪判决书平均每天“走”0.8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宣判)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宣判情况制成笔录;宣判后,及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保定中院为何在收到判决书14个月后才送达给被告人呢?

  保定中院刑一庭庭长王建东说,接到判决书后,我们也想马上宣判,宣判了法院就没有责任了。可李老国出了问题怎么办,他不仅仅说要怎么做,也确实有一些举动,法院不得不考虑。

  姚志强说,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后,保定中院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李老国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李老国终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包括保定中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给予死者家属80万元。

  但是,赵艳锦被多关的20个月,谁来负责?没人回答。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因为迟迟得不到判决,李建军多次到北京上访。

  2012年1月31日到11月14日,李建军第二次被劳教。

  在保定中院第五审判庭,李建军问:“如果你们按时宣判,我还会这样吗?”没人回答。

  本报保定5月5日电

  被错案改变的人生

  32岁到44岁,是人生美好的年华。然而,从无罪、无期再到无罪,对赵艳锦来说,这12年恍如一场噩梦。

  “我不在乎他们赔我多少钱。”在狭窄简陋的家里,赵艳锦对记者说,“我要的是一个公道,那些枉法的人,不要说在看守所关十年,哪怕关一天,他出来也不会冤枉好人了。”

  如果没有这个错案,赵艳锦也许早已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安新县端村镇,这个曾出现在中学语文课文《白洋淀》中的地方,人口稠密,商业繁荣。赵艳锦和丈夫在自家门口做水果批发生意,不到10年,已经买了房子,还有几十万元的存款,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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