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错案这样形成

2013年05月06日06:24  中国青年报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赵艳锦的妹妹在乌鲁木齐做生意,起点和赵艳锦差不多,现在已经有车有房了。赵艳锦说:“现在我家欠的债都没了脖子了——人家做买卖的每天进的是钱,我是两三年收到一份判决书。”

  欠债是因为打官司。赵艳锦出事后,丈夫李建军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官司上,家里的水果生意仅维持了一年,没有收入来源,还需要大笔开支,至今已欠债20多万元。

  最让赵艳锦难过的是孩子。她出事时,8岁的女儿在上小学,两岁的儿子还没断奶。12年过去,初中辍学的女儿在外打工,儿子已经上初中。家里没有一张全家福,“没心思照”。两个孩子和她都不亲,跟她在一起无话可说,儿子有什么事更愿意和带他的姑姑说。赵艳锦知道,孩子“从小没养成习惯,感情基础差”。

  赵艳锦说,由于遭受刑讯逼供,她的一个耳朵聋了,美尼尔综合征也让她很痛苦。

  代理律师牛炳宜说,赵艳锦第一次无罪释放后,有好几天,她把自己关在屋里写东西,经常边写边哭。家人怕出事,给律师打电话,还把赵艳锦写的文字转给律师,“上面写的都是在看守所怎样挨打”。

  “我怕忘了是谁打的。”赵艳锦说。但迄今为止,没人承认打过她,更没人认定是办案人打了她。

  被改变的不仅仅是赵艳锦,还有丈夫李建军。

  2008年4月,赵艳锦第二次被逮捕后,李建军到处上访,因此被行政拘留3次,劳教两次。

  2008年6月12日,赵艳锦第一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李建军深感绝望,从保定回安新的路上,他找了个美容店,要在脸颊上刺上“冤枉”,额头和前胸后背上刺上更多的字。美容店师傅一开始拒绝刺青:“这是毁容!”他坚持,讲了案情,最终师傅只收了他100元。

  “我是冤的,希望引起别人的重视。”李建军说。

  一旁的母亲纠正说:“刺上字他就不出门了,跟见不得人似的,出门就去申冤。”

  2008年10月6日,他因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

  自从妻子摊上官司,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李建军开始学习法律,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等小册子,“不学不行呀,要不人家说什么你不懂。”

  但压力有多大,只有自己知道。李建军说,一天凌晨,他实在承受不了了,跑到街上大喊:“不是我老婆杀的人,不是我老婆杀的人……”一直喊了两三个小时。

  一名曾在端村镇工作的干部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那时候我们得天天盯着李建军,有时候还得跟着他一起上访。”

  和他一样,赵艳锦现在开始关注电视里的法治节目。看到杭州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的报道,赵艳锦说:“十年的冤案,和我一样。”

  她羡慕张高平、张辉叔侄,因为上了电视,外人知道他们是被冤枉的。她注意到,2005年12月自己第一次被无罪释放时,村里人见到她还问一问;这次出来,几乎没人谈这件事。

  “即使是亲戚,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她是无罪释放的。”李建军说。

  赵艳锦说,离开看守所前,保定中院的某法官对她说,会有人找她谈赔偿的。

  可几个月过去了也没见到人影。3月8日,赵艳锦到保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4月28日,保定中院召开了赵艳锦申请国家赔偿的听证会。保定中院认定,赵艳锦共被羁押3307天。

  “我现在还是相信法律的,毕竟还是好官多。”李建军说,赵艳锦从无罪到无期,证据上几乎没有变化,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判案总得有根据吧?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关押10年吧?再大的冤案,终究会有人管。

  他准备给判赵艳锦无罪的法官送上一面锦旗,感谢他们秉公判案。同时,也打算给判赵艳锦有罪的法官送一面“锦旗”,写上“庸官、昏官”。

  “没有牺牲,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李建军说。

  十年错案这样形成

  3307天,这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认定的赵艳锦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

  2001年9月,时年32岁的赵艳锦被牵扯进一桩杀人案。12年里,她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两次被宣告无罪释放。彻底恢复自由前,她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年头。

  更荒诞的是,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她又被关押了20个月才获得自由。

  仔细分析赵艳锦案的形成,既有案件本身复杂的因素,更与办案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密不可分。

  办案机关被指刑讯逼供与作伪证

  案发之初,2001年10月15日和16日,在安新县公安局,赵艳锦曾两次作出有罪供述。

  但从同年10月18日至一二审开庭期间均翻供否认作案。赵艳锦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遇刑讯逼供。

  从第一次开庭开始,赵艳锦及其辩护人就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但始终没有被法庭采信,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只是称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

  为证实赵艳锦曾被安新县公安局刑讯逼供,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宣读了与赵艳锦关押在高阳县同一监号的赵杏斋、宋立伟的证言,证明赵艳锦被关进高阳县看守所时身上有伤,听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打的。

  宋立伟的证言说:“我当时第一眼看到她,她已被打得不成样子,我看到她手腕子都成紫黑色了,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是被办案人打的……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赵艳锦说办案人轮班打她,让她蹲马步,用铝合金拧成小辫抽她,她非常怕被提审,怕挨打。”

  第一次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了时任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刑警队副队长杨爱亮、办案人曹大卫的证言,证明在办案中没有对赵艳锦逼供、诱供,是其主动交代雇凶杀人的犯罪事实。

  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提供了同监号押犯所见赵艳锦身上有伤的证言,但伤情来源仅仅是听赵艳锦诉说,无相应证据作证,对有关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保定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不仅延续了这一说法,而且增加了一项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安新县看守所、高阳县看守所登记记录均证实赵艳锦入监时健康状况良好”。

  尽管时隔多年,但赵艳锦辩护律师牛炳宜对当时的庭审情景仍记忆犹新:“我们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伪证。”

  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控方补充了一份新证据:高阳县看守所出具的赵艳锦《入所体检表》,该表记载,赵艳锦进入高阳县看守所时没有残疾或外伤,身体健康。填表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

  然而,牛炳宜律师当庭提出,卷中有大量证据,如公安局、检察院讯问笔录、提押登记等,都能证明赵艳锦早在2001年10月18日就被高阳县看守所羁押。显然,这份《入所体检表》是伪造的。

  2010年5月13日,高阳县看守所出具了一份《说明》:“据我所现存档案记载,赵艳锦入所时间为2001年10月19日,入所体检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两个时间为何不符,因为当时的值班民警均已不在看守所工作,所以我所现不解释原因。至于入所后20天左右才体检的问题,我所也无法解释原因。”

  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河北省高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称:高阳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赵艳锦自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高阳县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宋立伟、赵杏斋、李胜秒出庭作证,赵艳锦入所时手上、腿上是紫的,手不能动,腿拐着,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员打的。

  判决书称:“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的真实性。”

  “我们没有刑讯逼供。”2013年4月17日,原办案民警、现任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刘占坡说。

  被漠视的法律

  审视赵艳锦案,侦查、起诉阶段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关于审限的规定屡屡轻易被突破。

  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将赵艳锦案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然而,直到15个月后,赵案才被提起公诉。事实上,安新县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证据。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宣东说,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是在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7月23日调取的。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是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23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艳锦构成故意杀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一桩故意杀人案,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这显然违背法律常识。

  2013年4月17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占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刚刚接到保定市检察院公诉处的电话,这个问题由他们答复。我能说的是,这个事是保定市政法委定的。”

  刘占强说,2003年,全国治理超期羁押,保定市的疑难案件都交给市政法委处理。案件由安新县检察院起诉,“都是有文件记录的”。

  最终,安新县人民法院没有审理赵案。

  接到起诉书后近两年后,2005年6月22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向保定中院书面报告,将赵艳锦、郭万祥故意杀人一案移送保定中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5、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做出决定。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2006年1月4日,保定市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

  (注:本文中的《刑事诉讼法》是指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版本)

  本报保定5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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