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罪名定生死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刘亮
刘志军受审的情况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发了与其相关的功与过、罪与罚的大讨论,而他的命运未来,则将取决于法院对其犯罪事实做出怎样的裁定
面对检方的指控,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痛哭、认罪。
6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内,刘志军受审。
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此前一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刘志军、辩护人,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会上刘志军认真看了相关案卷和证据,表示认罪。
刘志军面临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指控。
关于涉嫌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丁书苗)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关于涉嫌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致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检方建议,应以这两项罪名,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高铁功过
刘志军受审的情况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发了关于刘志军功与过、罪与罚的大讨论。
从2003年至2011年,刘志军一共担任了8年铁道部部长,期间主持完成了中国铁路第五、第六次大提速;还主持铁道部与川崎重工、西门子、庞巴迪等企业谈判,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从国外引进了高铁技术。
在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他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无疑是大规模建设高铁。2006年,中国铁路基本建设投资开始超过2000亿元,其后逐年增加,到2010年,已增至7000多亿元。京沪、京广、郑西等大量高铁项目都在这期间陆续开工。
对于引进高铁技术,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林左鸣曾这样评价,“原铁道部做到了用市场换技术。动车技术在国外研发出来后,欧美国家缺乏发展的空间。原铁道部采取正确的做法,获得并创新了动车技术。”
但对于刘志军在铁路建设领域的大手笔,时至今日仍然是毁誉参半。
支持的一方认为,中国应该适度超前建设高铁,短时间建成大量高铁,降低了征地拆迁的成本。这些人甚至认为目前高铁降速至300公里每小时并不合理,应该恢复至时速350公里。
反对者则认为,中国地大人多,建设京沪高铁等一定数量的高铁是有必要的,但让高铁全面开花,甚至“条条线路时速350公里”,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标准,必然带来高成本、高票价,却并不能解决中国的运输瓶颈问题。而且高铁建设会给铁路系统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未来大量高铁线路的盈利情况也并不乐观。北京交通大学教授赵坚就始终认为,中国绝不应该大规模建设高铁,而是应该建更多的货运线路。
在刘志军领导铁道部期间,压缩工期成为铁路建设常态。特别是高铁项目,基本上都接到了压缩工期的要求。例如,京沪高铁原计划工期为5年,但实际建设工期仅用了3年又5个月。这些压缩工期的要求往往来自原铁道部高层,以口头命令的形式下达。赶工期加剧了高铁设计者、建设者的“痛苦度”,一些高铁建设者也对压缩工期有可能带来的质量隐患,深感忧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曾经问铁道部经济规划院研究院一位专家,“建设速度需要这么快吗?能不能慢一点?”得到的回答是“三个等不及了”,即刘志军等不及了(政绩需要);中国高铁产业发展等不及了;中国经济发展等不及了。
刘志军时代的铁路建设,还存在另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经审批的铁路项目,原铁道部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擅自提高速度等级。一位参加国家发改委新建铁路项目后评估的专家,曾向记者抱怨,“原来发改委批复建设客货混跑的线路,结果被建成了客运专线;原来发改委批复建设时速250公里的线路,结果被建成了速度等级为350公里每小时的铁路。真不知道这些项目的后评估报告该怎么写。”
潜规则
刘志军领导铁道部期间,不仅是高铁建设跃进期,也是铁路系统的潜规则频发期。
刘志军案起诉书显示,事实上从1986年刘志军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的时候,直到2011年年初他接受组织调查,在时间跨度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刘志军一直都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从丁书苗在铁路系统的发展史,也可以看出刘志军滥用职权,致使铁路系统潜规则频发的情况。
丁书苗最初起家,靠的是能拿到铁路货物运输计划,也就是俗称的“倒车皮”。据刘志军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娄秋琴介绍,有证据表明,丁书苗能拿到该计划,刘志军确实向罗金保、林凤强(原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打过招呼,当然也不排除罗金宝、林凤强等人知道丁书苗和刘志军的关系,主动讨好的情况。
不仅“倒车皮”,通过刘志军,丁书苗等人还将手伸向了铁路工程和铁路装备招投标采购领域。
在不久前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有投资者问中国铁建董事长孟凤朝,中国铁建的核心竞争力到底在哪儿?铁路建设应该是中国铁建的核心竞争力,但为什么近年来铁路建设为中国铁建贡献的利润率及利润额,还不如公司的其他多元化业务?
孟凤朝回答,“这件事也曾经长期让我感到困惑,这都要怪刘志军搞的潜规则。刘志军时代,丁书苗能拿到铁路项目,我们拿不到。我们要想拿项目,还得通过丁书苗。我们干了几十年的铁路,丁书苗是个卖鸡蛋的,难道我们的竞争力还不如丁书苗?”
中国铁建旗下某工程局的一位高管曾告诉记者,某铁建企业,想要拿一个铁路建设项目,给罗金保送了数十万元,结果项目没拿到。这家企业的具体负责人想,这钱是公家的,既然事情没有办成,那就应该把钱还给单位,于是向罗金保讨要。而罗金保的回答竟然是:区区几十万块钱,你们还好意思要回去。
纪检部门在调查刘志军案时,曾经让中国铁建、中国中铁等铁建企业负责人,详细列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各铁路项目的,以此来作为调查刘志军涉嫌犯罪的切入点。
刘志军案检方认定,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刘志军为帮助丁书苗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丁书苗等人则通过向中标企业收取“中介费”等名义,非法获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亿元。
在高铁设备供应方面,2006年,丁书苗推荐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参与组装生产动车组轮对(车轮和车轴)项目,虽然该集团资金实力雄厚,且获得了山西省政府的支持,但此前完全没有相关技术积累和生产经验。但刘志军还是决定让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参与组装生产,该集团后来与意大利路奇霓铁路产品集团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引进路奇霓技术,生产轮对,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则获得了智奇公司的股权。
原铁道部有完整的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物资装备采购管理办法。但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因他滥用职权,一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命运待定
刘志军对于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及相关犯罪事实,采取完全认罪的态度,以至没有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钱列阳等律师,是北京法律援助中心为保证刘志军的诉讼权利,依法为其委派的。
不过,刘志军也并没有彻底放弃。“刘让我们为他做轻罪辩护。”钱列阳说。
钱列阳介绍,由于在此前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及刘志军本人对很多证据都不存在异议,所以9日庭审辩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控辩双方尚存在争议的领域,即刘志军涉嫌受贿罪指控中,其中4900万元是否应属受贿款,双方进行了三轮辩论。
检方指控,2007年底,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被纪检部门调查,刘志军让丁书苗找人活动,想办法把何洪达“捞出来”。丁书苗及其女儿侯军霞花了4400多万元疏通关系,结果却被骗了。另外,刘志军为提拔一名原铁道部官员,曾指使丁书苗向有关领导行贿500万元,但未获成功。
“这两笔共4900万的款项,均为丁书苗为刘志军办事花的钱。”钱列阳介绍,但刘志军并没有成为这两笔钱的所有权人,在刑法理论上,能否认定为受贿还值得商榷。
起诉书中显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共扣押冻结人民币7.95亿余元,冻结23.6万余美元、223万余欧元等外币,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廷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等财物。
钱列阳告诉记者,以上扣押冻结的财产都是丁书苗及其亲友名下或相关公司的财产,与刘志军本人并无直接关系。丁书苗案尚未开庭审理,在本案起诉书中罗列这些财产是为了表明,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基本挽回,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及刘有坦白情节,检方才主动提出,对刘志军可从轻处罚。
娄秋琴进一步解释,丁书苗拿着通过铁路项目获利的钱,去买房产、股票等,但这些财产与刘志军没有关系,刘志军从未授意,让丁书苗去购买其中的某项财物。也没有证据表明,刘志军从中受益,或者与丁书苗约定,未来将从中受益。丁书苗对此的解释则是,我和刘志军是铁杆朋友,我从来没给刘志军送过钱,或者说让他在公司里拥有股份,只是刘有事的时候会去帮忙。
“如果刘志军从中受益,就要以贪污罪论处了,但正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只能按滥用职权罪起诉。”娄秋琴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刑法规定,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志军案庭审结束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将择期对本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