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未明确规定藏獒咬死人其主人担刑责

2013年06月29日06:19  今日早报

  ■解读

  藏獒伤人,主人该担何责

  专家:刑法尚无相关规定

  恶犬伤人事件日趋增多,究竟谁应对恶犬伤人事件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分析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如这个动物在致人损害的时候,狗主人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的话,甚至有可能承担到刑事责任。还有一条明确规定,藏獒应该是属于一种烈性犬类,侵权法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伤害的话,饲养人和管理人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饲养烈性犬只要它造成伤人,那么这个后果都要由它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来承担责任。

  那么关于狗咬伤甚至咬死人,到底该不该入刑,岳屾山也作了介绍:在国内目前来讲好像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在美国已经有过这类判例,是以谋杀罪定罪量刑,我们说在国内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假设说这个人养了一只禁止限养的大型烈性犬,他明知道这只犬可能会攻击他人,可能会对他人生命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或者预防的话,这条狗若致人死亡,他可能就要因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据央广

(原标题:藏獒伤人,主人该担何责专家:刑法尚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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