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王书金案在河北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这是8年来,王案的第三次二审开庭。
王书金是否石家庄西郊地奸杀案的真凶?在昨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各持己见,就该案目前呈现的证据及逻辑展开对“驳”。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为了证明各自的观点,均力图从细节着手,控方提出王书金供述的被害人特征、身高及作案手段、案发时间与实际不符,辩方则指出王书金对现场指认、钥匙、连衣裙、藏匿物地点和方式高度吻合。
辩方认为,石家庄西郊的强奸杀人案应认定系王书金所为。检方则认为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此案系王书金所为。王书金最后陈述时请求法庭认定其犯案。他表示,从小未受到正确教育,犯了罪很后悔。
上午12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周喜丰河北邯郸报道
四大争议
6月25日的庭审中,检方提出4大疑问,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该案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力图证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昨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则提出了不同看法。
作案时间
检方:王书金供述与证人证言不同
检方出示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亲属及同事证言,认为证明了被害人失踪时间是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下班回家途中。这与王书金供述的中午2点左右作案不同。
辩方:王书金对案发时间记忆模糊
检察员所认定的作案时间,也仅是根据被害人的同事余某和王某接触的时间进行推定的。王书金作为一个农民,时间观念不是很精确,况且又时隔近20年,应该允许王书金对案发时间的记忆模糊。
花衬衣
检方:王书金未供述花衬衣情节
现场勘查显示,被害人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花衬衣是案件关键和最为隐蔽的证据,只有真实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晓。王书金2005年被抓到现在,从未供述花衬衣情节。仅以记忆模糊难以解释,因为王书金供述河北广平的两起案件,对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尸表的状况,与警方的现场勘查、尸检报告高度吻合。
辩方:怀疑花衬衣是否来自案发现场
花衬衣究竟是从何而来?又是谁的?检察员没有向法庭出示辨认笔录,案件程序上存在瑕疵,而王书金忘记了,是记忆问题。发现被害人时,尸体高度腐烂,围在死者脖子上的衣服应该很脏,但这件衣服能够清楚地看到花色和质地,所以这件半袖花衬衫是不是来自案发现场,值得怀疑。
骨折推定
检方:尸检未发现被害人骨折情形
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腿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供述,怕被害人不死,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肋骨骨折的声音。但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害人康某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因而,该案不是王书金所为。
辩方:无骨折结论缺乏解剖程序
窒息死亡并不是被害人腹部或者胸部被踩踏的结果。王书金的惯用手段是掐脖子致人死亡,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凶杀案的法医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系窒息死亡,与王书金的供述一致。尸检报告表明被害人没有发生明显的创口及骨折,这个结论是在缺乏解剖程序下做出来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只有进行全面解剖,对每根肋骨的状态进行确认,才能得出这个结论。检方认为“王书金用脚跺被害人胸腹部导致骨折”,系主观臆断。
被害人身高
检方:供述与实际身高存20厘米误差
身高1.72米的王书金多次供述,“我与被害人身高差不多”。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时虽高度腐烂,但从头部到四肢是完整的,测量(1.52米)与实际身高的差异不会很大。而余某证实被害人的身高是1.56米。
辩方:误差因被害人穿的是高跟鞋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一个普遍的视觉误差,一般同等身高的异性人站在一起,女性显得比男性略高一点。另外,卷宗2号卷第49页王书金供述,女的穿的是高跟鞋,所以才造成了上诉人王书金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一定误差。另外,两个人都是在肢体的激烈冲突当中,王书金对身高的判定也只是大概推测。
追问
如何解释众多吻合细节
在庭审中,针对检方提出王书金供述的多处不符,辩方则指出王书金对现场指认、钥匙、连衣裙、藏匿物地点和方式,与聂树斌案中的笔录、证言等材料高度吻合。
辩方王牌证据:“一串钥匙”
辩方的一个“王牌”证据是关于“一串钥匙”的供述。王书金在广平县公安局侦查期间,供述“还有一串钥匙,我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钥匙放在女的西边的地上。”而被害人的丈夫侯某、同事余某也说,康某“出事前手上用橡皮筋套着一串钥匙”,现场勘察笔录也记录,“左脚西侧偏南30厘米处有一串钥匙。”
与控方关于花衬衣的重要性针锋相对,辩方也认为,“一串钥匙”也是只有真实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晓的情节。
关于被害人穿的衣服和自行车,有其丈夫侯某笔录,“康骑自行车离家外穿蓝底带圈连衣裙,带一串钥匙,她的钥匙上有皮筋,她有时用皮筋将钥匙套在手指上,有时套在手腕上,车把是向上弯的。”而王书金在供述中,称被害人“穿的连衣裙是蓝色带花的”,其自行车“把是翘起来的。”
辩方:没有外界信源的供述可信
王书金于2005年1月18日在河南警方做的第一份有罪供述上,对石家庄西郊的奸杀案已经做了基本的描述,在河北广平公安机关接手后,2005年1月24日,王书金指认了作案现场,25日,公安机关又对王书金供述这起案件进行了详细询问,与他在河南警方的供述基本一致。
当时,广平公安问:“你是否从报纸上或者从电视上看到过类似你这样的案子”。王书金回答:“我不识字,读不了报纸,回到家也没有从电视上看到类似这样的案子,而且在石家庄打工就没有电视能看”。公安又问:“你是否在电视上或者报纸上,或者其他杂志上看过介绍你做的这起案子?”。王回答:“从来没有过,我看电视只是好看戏,报纸、杂志我不识字,都读不下来。”
辩护律师朱爱民认为,王书金对犯罪事实的陈述,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源的情况下主动说出来的,是真实可信的。
检方:不排除王到过案发现场
对于王书金供述中的诸多吻合
之处,检方则提出反驳意见,认为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不能排除王书金曾经到过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
检方的理由是,第一,王书金有在案发现场打工的经历;第二,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期间,正值盛夏,午休时经常在工地周围活动,其熟悉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地形;第三,王书金知道其打工地附近发生过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曾经在石家庄东风塑料厂向王书金了解过有关情况;第四,被害人的衣物和尸体是被害人亲友发现的,直到公安机关介入,案发现场始终是一个开放性的现场;第五,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案被害人尸体被找到后,仍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因此,不能排除王书金到过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
[辩方遗憾]
控辩双方信息未对称,不公平
律师多次跟河北高院交涉,希望查阅聂案全部卷宗,并在昨日的庭审中再次提出,但均未被采纳,“所以,从我们辩护人的角度上来说,应该说我们对那个案子的信息占有量是不完整的,跟检察员相比来讲,这个地位就不公正。”
“就本案而言,坦率地讲,检方认为辩方的证据不够充分,同样我们也认为检方的理由站不住脚,在双方的观点针锋相对,而所提供的证据、论证的过程都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条件下,我认为根据刑诉法的明确规定,当检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上诉人的判决。”朱爱民认为,辩护律师处于信息弱势的情况下,检方要求在案件论证过程之中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值得商榷。
[专家观点]
即便难以认定聂案真凶政法部门也应及时答复疑问
“这可能是王书金案最后一次开庭审理,下一次开庭很可能就是宣布结果了。”法律界人士认为。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专业角度看,仅凭现有证据的确很难认定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真凶,但即使如此,公众对聂树斌案仍有疑问,政法部门应该及时给出一个答复。
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刘博今在此次开庭前就预测说,法庭应该不会判定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毕竟仅凭他本人的口供证明案件是其作为过于牵强,这是疑罪从无法治精神的体现。
旁听的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金龙表示,在法庭上诉辩双方表现的都很好,法庭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很好的保护,律师显然也做了精心准备。张金龙认为,从法庭陈述来看,目前证明王书金是真凶的依据只有他本人供述,这与当前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这是对辩方最不利的地方。 “案子发生在1994年,物是人非改变太大,当时的办案证据标准又跟现在不一样,诉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辩的很多情况确实很难彻底搞清楚。”旁听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师王韬在庭审结束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