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因户籍区别导致同案不同判

2013年07月28日10:20  瞭望

  青少年犯罪为何同案不同判

  由于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区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引发司法公平性的争议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黄浩苑

  同是懵懂少年,犯了相似的错误,有人可以得到法律的宽恕,有人却必须身陷牢狱。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什么?不是因为过错的大小,也不是因为程度的强弱,而是由于户籍的不同。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缓刑主要采取辖区监管方式,但是目前少年司法社会配套工作机制尚未完善,对于户籍不在辖区的缓刑少年缺乏监管条件。因此,非本地户籍的青少年犯罪后,因为无人监管,不少不得不执行实刑,这就导致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

  “人户分离”下的典型案例

  “如果真的要到‘里面’蹲一年,我不知道今天自己会是什么样子,还有没有勇气站在你们面前。”20岁的阿广是海南人,小小年纪的他却经历了人生的“峰回路转”。

  由于“小时候一心想做出一番成绩给家人看”,阿广初中还没毕业,就和几个老乡来到广州市花都区打工。2010年6月一天的凌晨,17岁的阿广在宿舍休息时,听到老乡与他人起了争执。听着他们一路从五楼打到了一楼,阿广慌忙穿上衣服,随手拿起一件工具就直奔楼下,参与打架,导致对方重伤。

  “当听到老乡和别人打起来,我想都没想,毕竟是朋友就要帮忙,我顺手拿了工具就冲到楼下。冲动过后,发现对方流了一地的血,我当时就蒙了,很害怕。怎么办?要坐牢了,我这辈子毁了。哪个厂会收有案底的人?没有工作连自己都养不活,还谈什么成家立业。”阿广说。

  案件到了法院,该怎么判呢?考虑到阿广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完全可对其适用缓刑。可是,因阿广户籍、亲属都不在本地,在广州找不到合适的监护人监管,难以适用缓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高亮说:“因为没有广州户籍,这孩子可能就要判实刑了。可这么小的年纪,从监狱里出来心理能不能承受,会不会影响了他的人生,这些都很难预料。唯一的办法就是给阿广找监护人,只要有合适的监护人,阿广就可以执行缓刑。这不仅对孩子更好,也是落实司法公平的精神。”

  于是,花都区法院的法官们四处奔走,一方面物色有利于少年犯纠正救助的社区和企业,另一方面也要努力做企业主的思想工作。“毕竟企业主会担心,这些孩子们犯过事,如果不听管教的话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想冒风险揽苦差。好不容易找到了银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阿广的监护人,让阿广可以执行缓刑。”高亮说。

  阿广说:“我知道自己不是广州人,父母在厦门打工又不可能领我回家,我是要坐牢的了。在快绝望的时候法官告诉我,有家汽车修理厂愿意做我的监护人,问我愿不愿意到厂里一边学习技术一边服刑。我高兴坏了,就像是奇迹一样,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好好珍惜,毕竟人生没有重来的机会。

  在银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阿广虽然是矫正对象,可企业仍然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给阿广同工同酬的待遇,为阿广提供免费的食宿和专业技术出色的师傅一对一教导。现在除了必须由师傅操作的工艺,其他工序阿广都可以独立完成了。还有1个多月就刑满的阿广却选择了继续留在公司,他想把手艺练好,将来自己也可以开一家汽修公司。

  监护和帮教条件不足

  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少年庭自2007年成立至今年3月,共审结少年刑事案件1183件2138人,非监禁刑适用率稳步提升,去年达31.13%。然而法官们发现,外来未成年被告人与本地未成年被告人因监管条件差异,在缓刑适用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缓刑适用率是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3.4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院长曾醒萍认为,这与少年审判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及少年平等保护理念不适应。

  在国际上都普遍认可对未成年犯尽量减少监禁的处置方式,我国也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宗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积极推行轻刑化、非监禁化。但是,审判机关对外来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仍要远远低于本地未成年犯,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难以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宣告缓刑的三种情形: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在操作层面上,法官在考虑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时,首先要确认的就是是否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赵俊介绍,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地户籍者占比达到70%,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对这部分人群的非监禁刑适用率却非常低。按照规定,这部分未成年人应送回原籍地进行矫正救助。可法院常常遭遇原籍地不复函、不愿接收的情况。总而言之,由于监护和帮教条件不具备,导致法院难以执行非监禁刑。

  此外,异地社区矫正网络对接不完善、社会力量援助不足等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因素。据了解,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的模式开始在全国推广,但是社区矫正的基础仍是建立在与户籍挂钩之上,非户籍少年犯难以接收。此外,这些社区矫正的服务网络基本依靠政府投入,社会力量难以形成有效支援,导致社区矫正服务发展受限。□

  援引社会力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金华说:“新刑法及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相继对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做出新的规定。其中,外地户籍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及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在适用非监禁刑上的司法平等,导致由于地域差异的司法歧视。”

  2013年4月27日,广州市第一家未成年人矫正帮教、中途训练和就业基地“金不换中途之家”在广州市花都区正式揭牌成立。“金不换中途之家”选取爱心企业广州银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矫正基地,为非户籍失足未成年提供就业训练和思想行为矫正。

  向金华说,集食宿、帮教、培训、矫正、就业于一体的“金不换中途之家”,重点在于接纳适用非监禁刑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帮教指导、技能培训及就业机会。而未成年人矫正的考察对象,将放宽至判处宣告缓刑的生效案件中年满16周岁的外地籍未成年人,及符合条件的广州籍未成年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赵俊认为,基地帮教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行24小时监管,能够全方位、真实地反映帮教对象的思想、行为动态;二是帮教措施更全面具体并具有现实性,边劳动边帮教的方式使矫正对象获得了物质利益,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在这种没有后顾之忧的前提下进行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才更具有效性;三是失足青少年的帮教与再社会化同步。劳动观念重塑、劳动技能培训与帮教同步进行,帮教对象既获得了今后赖以生存的劳动技能,又获得了对周围社会发展的现实体验。

  “金不换中途之家”的创设符合我国司法工作体制改革的方向。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春安认为,以中途之家为平台,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通过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技能培训、法制教育、文化学习、体育锻炼等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塑造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使之掌握一技之长,最终顺利回归社会。这对于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此外,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少年庭也在积极探索将专业社工力量引入缓刑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机制,并参考国内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了深圳市首家“宝安法院青少年犯罪社工帮教工作站”,对缓刑少年犯建立缓刑档案,进行一对一跟踪帮教,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多种模式探索的基础上,广州市今年将大力推进异地社区矫正网络的建设,努力打破由于地域差异带来的司法不公。赵俊说,除了都区“金不换中途之家”,广州法院将在全黄埔区设立“失足未成年人就业帮教基地”、番禺区设立“羊城金不换——非广州市户籍未成年人非监禁刑就业帮教基地”,解决未成年少年犯因户籍地域差异带来的司法不公和司法歧视。□

 

(编辑:SN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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