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7月28日电(记者罗世立)记者7月28日从广西交警部门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 日内,电动车和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应持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至当地交警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方可上路行驶。8月10日前购买的电动车、机动轮椅车,必须在2014年2月10日前内办理注册登记。
对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1999 )》标准,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交警部门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交警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
交警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转让已登记的电动车、轮椅车,当事人应当自在 30 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电动车、轮椅车号牌、行驶证若丢失或损毁,车辆所有人应当在 30 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交警部门和相关部门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电动车、轮椅车停放地点。电动车和轮椅车应当在划定区域停放。
对于以下行为,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 50 元罚款:在电动车上加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完)
(原标题:广西:所有电动车须上牌登记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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