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内外勾结群蛀形成犯罪链 集体受贿案超50%

2013年07月29日12:12  解放日报
国企治“群蛀”需建立体防控体系 国企治“群蛀”需建立体防控体系

  “集体受贿”就不会出问题?

  国企治“群蛀”需建立体防控体系

  本报记者 陈琼珂

  私设“小金库”、接受“好处费”——在一些国企中,少数公职人员故意避开监管搞违法违规的“小动作”,还容易形成一个部门贪污受贿的“小气候”——不仅个人犯罪,还带出串案、窝案。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所在单位的正常生产运营秩序,而且还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国家资源损毁。 ”透视这些案件背后,管理松弛、违规操作、监督无力,是国有企业滋生犯罪的温床。法律界人士建议,遏制此类集体犯罪行为发生,需要建立一套立体防控体系,畅通监督渠道。

  内外勾结“群蛀”形成犯罪链

  “一点辛苦费,不成敬意!”面对船务公司老板送来的1万元好处费,马某怦然心动。

  马某是某国有船务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船务部并负责船舶代理业务承揽以及审核结算等工作。李某和王某为其下属,分别担任该船务公司的船务部经理和船务部副经理。

  2007年,三人在为一家私人船务公司提供外籍船舶代理服务时,通过娴熟的业务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为船务公司节约了不少费用。为此,船务公司老板陆续为三人奉上“好处费”40余万元。此外,三人还通过另一家小型船务公司,以虚构外籍船舶物料费发票的形式,先后数十次侵吞钱款共计5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分别没收财产数万元。

  在一些法院审理的国企职务犯罪中,一个单位内部人员往往“集体受贿”,此类窝案、串案比例甚至超过50%。例如虹口区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白皮书披露,仅该法院117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窝案、串案就达60件之多。

  据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介绍,该类案件往往呈现出“三多”现象:单位内部高层、中层干部共同结伙作案多,单位内部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作案多,行贿人多头行贿,同单位多人收受贿赂多。之所以呈现“三多”现象,主要是一些犯罪不可能靠个人完成,必须上下左右“串”成一条线,从外部找到“机会”,再由内部人员提供“便利”,形成一条犯罪链条。一些犯罪分子也坦言,原以为这是领导“交办”的事,不会出问题;还有些人则碍于人情压力或上级压力,“不得不”就范。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企业应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应畅通外部举报机制,让监督者不受被监督者权力影响。

  “事业成熟期”员工也需关心

  “我没能把持住,对不起单位的培养! ”回首那段利欲熏心的往事,年近五旬的刘某后悔不已。

  刘某22岁高中毕业就到一家集体企业参加工作,40岁出头就成为了单位所属菜场的场长。然而伴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加,刘某也开始走上贪腐之路。他伙同副场长,在未支付房产转让款的情况下,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原属于公司所有的三套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出租给商户。2006年至2012年间,他擅自截留租金11万余元,在单位内部予以私分。

  尝到甜头后,刘某继续伙同副场长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签订阴阳合同、开具阴阳收据或不开收据的手法,将22万余元摊位租金截留后共同侵吞。

  法院认为,刘某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中发现,此类犯罪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5周岁至50周岁间。“这一年龄段的被告人多处于事业上升期或成熟期,因而成为腐败高发年龄段,值得引起注意。 ”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绍,这一群体往往面临事业和经济双方面的心理压力,希望事业能更好,也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企业除了完善监督机制之外,也应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劳有所得,同时加强对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关心与教育,让他们不忘初衷。 ”

  再隐蔽的“猫腻”也会留痕迹

  周某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本科毕业生,30岁便担任了某国有出租车公司车管部经理,前途一片光明。但在鲜花和荣誉的簇拥下,周某的生活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奢侈,很快入不敷出。为了维护自己的虚荣,周某打起了小算盘。

  一次,周某利用其负责所在单位车辆营运管理、机动车新车保险和车辆续保的职务便利,在与某保险公司进行出租车车辆保险业务往来中,收取了1万元好处费。在初尝甜头后,周某就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多次收受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给予的好处费140余万元。对此,周某并不满足,他采用虚构事故车辆理赔分配表及理赔款收据的方式,通过车险理赔,骗取并侵吞公司公款100余万元。在负责公司旧车处置时,他还隐匿两辆旧出租车私自出售,获利5万余元。法院判决周某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因此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强。据一些办案法官介绍,这也导致该类犯罪的方式较为隐蔽,犯罪手法复杂多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裁判带来一定的难度。如贪污犯罪,多通过假账核销,私设“小金库”、贱卖单位财产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而贿赂犯罪多采取不留痕迹的“现金交易”方式。

  “任何一种犯罪,不可能不留痕迹。”据办案法官介绍,即使再隐蔽的犯罪,本质还是犯罪,“猫腻”不可能消失不见。特别是作为专业人士,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行为的后果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应该本着对企业、社会和自己负责的态度,拒绝犯罪。

(编辑:SN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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