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2000年你在担任大连市委书记,大连市政府是否承接过上级单位改造场所的项目?
被告人:有这个事。
公诉人:这个事大连市委市政府领导层面谁具体负责?
被告人:当时是我。
公诉人:你之外还有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负责这个工程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工程你安排谁具体承办?
被告人:王某某。
公诉人:王某某的职务是什么?
被告人:规划局长。
公诉人:王某某具体怎么办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就是和上级有关单位接洽,在办,我没有再过问。
公诉人:工程什么时候结束的?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调任辽宁省任省长时这工程结束了吗?
被告人:还没有。
公诉人:也就是说工程结束时你已经是省长了?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离任时向大连市委市政府的哪个领导做过交接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工程完工后王某某是否找你汇报过这个工程?
被告人:这个我现在印象模糊。
公诉人:王某某有没有向你汇报过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政府500万元的事?
被告人:我模模糊糊记得有这个事情。
公诉人:找你汇报这个500万元的事时你说过什么没有?
被告人:我记得当时提示说的是王某某想把这些钱给我补贴家用,想以某种方式帮开来的忙。
公诉人:王某某提出补贴家用?
被告人:我并不记得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因为提示提到,提到给我补贴家用,然后我拒绝了。
公诉人:王某某有无第二次找过你?
被告人:我并没有印象,有可能找过。
公诉人:又为上级单位拨500万给大连市政府的事找过你?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王某某第二次来,他来了又提出来补贴家用,你如何表的态?
被告人:我不记得他提过补贴家用。
公诉人:根据证据显示,王某某第二次来仍然是提500万元补贴家用的事。
被告人:我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谈这个事的过程中,你是否给薄谷开来打过电话?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但办案部门给我提示说我给谷开来打过电话。
公诉人: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是王某某和我打招呼想见一下薄谷开来。
公诉人:和500万补贴家用有无关系?
被告人:与500万没有关系。
公诉人:那这500万最后到哪去了?
被告人:这我不知道。直到这次审查,是办案部门告诉我500万已经入了薄谷开来朋友的账户,我才大吃一惊,在这之前我毫无印象。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完毕,公诉人将通过出示证据证明薄熙来明知这500万元是给大连市政府的款,而打电话告诉薄谷开来,让王某某找薄谷开来商量侵吞500万的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财政你这个省长能否一起管辖?
被告人:不能。因为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它的财政省政府没有直接权力干预。
辩护人:大连财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签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辩护人:你从大连调到省里后,工程一直还在进行,后来这个款的拨付,是你负责还是大连市负责拨付的?
被告人:大连市负责。工程的后半期我没管,工程最后结算是由大连市政府办理。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作证。
(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54岁,汉族,博士毕业,辽宁省住房建设厅干部。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工作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明白。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庭审现场】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我还是持有异议。
审判长: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这是很明确的。
辩护人:没有条文。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某某,关于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有关的情况,你原有证言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公诉人:请再简要陈述上述事实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