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龚爱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获刑3年

2013年10月12日13:07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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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姐”不服判决上诉

  榆林中院已受理一审曾被判有期徒刑3年

  法制晚报讯(记者温如军) 今天上午,记者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陕西“房姐”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中院递交上诉状,榆林中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在9月29日的一审宣判中,龚爱爱被判有期徒刑3年。

  龚爱爱系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同时,“房姐”拥有“多个户口”一事也使得公众质疑不断。

  今年1月27日,陕西神木警方对龚爱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进行了立案,3月4日向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3月8日,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此前,龚爱爱本人已辞去所担任的人大代表职务,其三个虚假户口已分别被注销。

  9月24日,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中,检方认为,龚爱爱明知自己有合法的户籍,为购房买卖两个户籍,还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另外两个户籍,且用新办的户籍从事民事活动,妨碍了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龚爱爱辩护人则称,龚爱爱没有伪造行为,其得到的户口都是真实的,也没有用此户口从事违法活动。在办理北京户籍时,也没有买卖行为,仅是认为买房送户口,不构成犯罪。

  9月29日上午,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对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编辑: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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