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来宾12月24日电 (杜冬敏 夏全勇 林浩)12月24日,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对原南宁市宾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华生受贿案做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孙华生有期徒刑七年。
孙华生此前曾任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6月8日被逮捕,2013年5月27日被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发现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有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嫌疑,该公司涉嫌将一块用于旅游开发的公益性土地,以住宅地形式分块出让给个人,性质属于商业和住宅用地。
时任宾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华生指示该院反渎局邀请上级反渎局(南宁市检察院反渎局)联合进行初查。
随后,两级检察院反渎局的办案人员通知宾阳县国土局局长和城建公司总经理覃某(另案处理)到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国土局向检察院提供了宾阳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批文,说明城建公司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合法。办案人员向孙华生作了汇报,孙华生要求办案人员实事求是处理该线索,检察机关随即停止了初查。
停止调查后不久,城建公司决定送一间商铺给孙华生,商铺位于宾阳县广场新区商业步行街,占地面积为104平方米,以孙华生母亲苏某的名字签订购房合同。随后,孙华生向覃某提供了其母亲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合同和付房款的手续具体由城建公司负责办理和操作。
2010年11月30日,覃某找到在其公司做包工头的老板李某,叫他假借申领工程款的名义从城建公司套出86万元,把其中50万元以苏某购买商铺的名义存入城建公司帐户。同年12月,城建公司在孙华生母亲苏某购买商铺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由覃某把合同和50万元的购买商铺的收据交给了孙华生。
截至案发,商铺一直未交付过给孙华生使用。
经广西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城建公司送给孙华生的商铺于2010年12月31日价值人民币90.79万元,2011年加高的二层楼房价值人民币14.78万元。
另查明,城建公司目前已将本案涉案商铺卖给了黄某,至今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登记在黄某的名下。
法院认为,孙华生身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收受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送给的位于宾阳县广场新区步行街商铺,为城建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广西宾阳县检察院原检察长受贿百万获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