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 李婧) 这两天,有关某律师在北京一看守所偶遇薛蛮子的事情引发关注。今天,记者获悉,薛蛮子一案尚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还没有对该案进行起诉。
律师称案件尚在侦查
1月8日,某律师发布微博称:“今天在看守所还偶遇了穿马甲薛蛮子。”这条微博随后被删,但其中关于薛蛮子的消息仍旧引起了网友关注。之后,该律师又以“今日最令人关注的偶遇”再次发布了之前的微博截图。并补充说,他是1月8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偶遇薛蛮子接受律师会见”。
今天,薛蛮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薛蛮子一案目前还没有审查起诉,且表示,“可能会再延期一次吧。”律师拒绝透露案件其他情况。
据了解,2013年9月,微博大V薛蛮子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此前其微博曾一度显示在线,引来已被释放的猜测。
羁押四个月并未超期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等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除此之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薛蛮子被刑拘距今已有四个月。
是否会因网络言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2日,薛蛮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构成诽谤罪。据《新京报》的报道,在薛蛮子被警方控制以来,警方也不断接到网民举报其涉嫌网络违法犯罪。警方当时称,正对其网上违法行为开展调查。那薛蛮子是否会因网络言论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北京律师许昔龙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依此,能否追究薛蛮子在网络上言行的刑责,取决于该言行本身是否经得起刑事法律的检验、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薛蛮子的言行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算这些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前,其也会被追究刑网络违法的刑事责任。如果他以前的网络言行不构成犯罪,就不会被追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