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该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办法》还规定,尚不具备注册条件的自然人,需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但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此外,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信用评价”、“推广”等必须如实披露信息,避免消费者误解等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据悉,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通过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进行明示
现状:目前,一些网络企业会付费请名人或明星、网络“大V”等为其产品做“推广”,例如,夸赞某家销售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等,从而带来关注和提高销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些明星转发一条推广某产品的微博,要价已经超过了30万元,但微博中,并不会注明这是收费推广。
如果这些推广存在虚假代言、说昧良心话是否属于违法?北青报记者也了解到,对此类“网络推广”行为如何界定尚存空白。
新规: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其真实情况。
交易平台不得任意调整网店“评级”
现状:目前,在淘宝网上,商家的桃心、钻石、皇冠、金皇冠等“标记”代表商家累计销售的数量。多数消费者会认为,上万笔生意的“皇冠店”貌似更可靠。这些销售数量累计的信用和消费者好评率是店主赖以生存的必需品。许多消费者也好奇这些好评率、信用是真实的吗?网络平台提供者有权出售“信誉”吗?
新规:《办法》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办法》明确规定,淘宝、京东等这类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无理由退货不含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
现状:目前,京东、1号店、凡客等知名电商,以及淘宝的许多店铺均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但是对于无理由退货的时间、运费谁来支付、哪类商品不能退货等未有明确的规定。也常有消费者因此与商家发生纠纷和消费投诉。
新规:最新颁布的《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办法》还规定,有些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特殊商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
在第三方平台开网店不强制办营业执照
现状:有些在淘宝开店的个人,因在民宅经营,无注册地址、资金不足或各种原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曾一度有传言称,所有网店均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才能经营,这也引起不少开网店人士的担忧。
新规: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对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但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要审查和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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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信息网站需保留至少两年
《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多数知名网站均签署过相关自律公约,保留后台信息两年或更久。
此外,针对目前网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办法》也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本组文/本报记者蔺丽爽
(原标题:“大V”推广商品应注明是否广告)